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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法制问题浅析

2016-02-13王永峰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5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经办

王永峰 梁 艳

(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淮安 223001)

社会保险征缴法制问题浅析

王永峰 梁 艳

(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淮安 223001)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征缴法制体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架构已趋于完善,但在体系衔接、具体实施操作环节上还存在一定不足。本文从社保征缴法制体系不同层次,结合例证分析社保费征缴法律规范衔接、实施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社保征缴法制体系探索有效办法。

社会保险;征缴;法制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法律架构已趋于完善,但在体系衔接、具体实施操作环节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健全。本文从社保费征缴管理法制体系宏观架构、中观衔接和微观操作三个层面出发,结合例证着重分析社保费征缴管理法律规范衔接、实施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社保费征缴管理法制体系探索有效办法。

1 总体架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省级以下规范性文件相对较少。这些法律、法规从框架设置上主要分为总则、具体事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涵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在宏观架构上科学、全面,较为合理地搭建出了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基本框架,涵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运行体系的各个主要方面。

2 法制体系衔接

2.1 不同地位法律规范间衔接

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按制定主体和效力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在制定或修改上位法时,与其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往往都会及时清理和调整,以确保法律效力明确、法律口径一致。但是一些法律规范间仍然存在一定间隙,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两项条款中对未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幅度不一致,在落实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分歧和矛盾。因此,建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进一步统一口径或作出相关调整。

2.2 法制运转机制间衔接

目前各项社保费征缴法律规范对人社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与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各机关、部门合作细则上仍存在一定空缺,协调、配合措施、机制与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

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但在落实过程中,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由于统筹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和机制相对缺乏,加之部门间职权和局部利益的藩篱等,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相关信息。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间由于双方职责差异较大,信息联网机制尚不成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往往需要主动与工商部门沟通,或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得知用人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等情况,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社保费征缴管理的时效性,难以及时督促在工商部门已注册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等;此外,该条文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报、漏报、误报、未及时通报等情形欠缺应有的约束力。建议进一步健全并细化落实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及相关法律责任,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协作渠道,督促各机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3 实施操作具体环节

3.1 参保登记环节

参保登记主要包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登记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各项法律规范主要是通过对未依法参保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罚款等形式,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申办单位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以某市一家物流有限公司为例。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为职工缴纳社保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查实后提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核定该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及时将核定结果反馈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核定建议书后,依据查实的相关会计资料核定了该物流有限公司职工工作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及时安排专人到该公司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督促其依法参保,同时将核定结果和相关情况反馈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以处罚,但该单位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对于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处罚方式主要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约束力有限,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难以对受到处罚后仍不参保的单位再进行处罚。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等虽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但对用人单位下个月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是否依然可以按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鉴于恶意不参保、故意少报、漏报的单位往往在处罚后仍存在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建议针对这类单位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如采取再犯加重处罚、责令停产、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处罚方式,实现长效制约。

社会保险征缴法治建设应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同等重视,不能重实体而轻程序,两者都不可偏废。如对未参保用人单位核定应缴社保费数额的程序应出台具体规范,进行明确和细化,建议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细化核定和执行程序及相关时限要求等,提高社会保险费核定效率。

3.2 欠费追缴有待健全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通过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方式追缴用人单位所欠社保费。但是由于法定程序较为繁琐,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耽误取证、追缴时间。

以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为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后,可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需要提交欠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等多项信息及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经审核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同时按规定送达欠费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该划拨规定体现了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完整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尚缺乏完善的配合机制,加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 “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立设置,用人单位资产信息缺乏有效关联,违法单位可能会利用查询机制的缺失和时间差,乘机转移资产或篡改相关账目,进而影响社保费欠费追缴。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查询、划拨机制,在相关金融和监管机构间建立更高效的协调机制,有效关联欠费单位资产信息,方便社保征缴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配合及时追缴社会保险费。同时建立社保费清欠快速保全机制,能够在遵守行政处罚程序的同时快速认定单位缴费能力及信用程度,保全相关违法单位的资产,避免单位转移资产,逃避缴纳应缴的社保费。

此外,建议在划拨程序前增设社会保险费缴费能力调查环节,将法律法规的刚性约束与经办管理的柔性服务相结合,社会保险征缴部门通过实地考察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判定单位缴费能力,再根据不同缴费能力等级合理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确定滞纳金适用,对有能力缴费而欠缴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确因困难而欠缴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减免滞纳金,同时考虑暂缓采取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社会保险费缴费能力认定细则,合理帮扶困难企业,从而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3.3 进一步加大社保征缴普法力度

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保征缴法律、法规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改善宣传方式。目前社保征缴法制宣传渠道还局限于政府网站、电视新闻等媒体,宣传形式相对单一,部分群众由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经济条件等限制,并不能及时了解法律政策。参保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尚缺乏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也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社保征缴法律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加以完善:一是把社保征缴法规宣传列入国家普法工作重点,列入省、市各级媒体宣传报道计划,在各新闻媒体开辟社保征缴法制宣传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形成遵守社保征缴法律政策良好气氛。二是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层次,有的放矢普及社保征缴知识,增强全民社会保险意识,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举办知识讲座和培训班,宣传社保征缴政策。通过各种招聘活动、利用各种信息载体,向社会公布社保征缴信息。三是通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社保协管员,将社保征缴法律政策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居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Z].2010.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Z].1999.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Z].1999.

[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Z].2013.

[5]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Z].2004.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Z].2009.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Z].2004.

Analysis on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ollection

Wang Yongfeng,LiangYan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ollection Management Center of Huaian, Huaian, 223001)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ollection has also made great progress.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for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ollection is tending toward perfection;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certain de fi ciencies at system connection and speci fi c operational process. From different legal levels in premium collection and by using examples,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in legally normative connection and conducting premium collection, to explore effective way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 collection.

social insurance, fund-collecting, legal system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6)5-33-3

10.369/j.issn.1674-3830.2016.5.008

2016-2-25

王永峰,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科长,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险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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