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及调整的法治化
2016-02-13娄宇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5期
娄 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29)
论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及调整的法治化
娄 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北京 100029)
法治是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的重要手段。我国未来要在立法层面上明确医保的筹资原则,并通过法治途径实现待遇调整机制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医保付费机制的法律制度设计要体现利益因素和市场因素;在执法层面上应当在筹资阶段注重公法程序的强化,横向职权划分要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纵向职权划分要把医保制度设计权和决策权集中上收,并明确各级执法机构的行政责任。
基本医保筹资;待遇设定与调整;付费机制;医保执法;法治化
“十三五”期间基本医保面临降费率和防赤字的双重压力。为了使医保制度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必须健全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安定性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这恰恰契合了基本医保在筹资和待遇给付方面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在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雏形初具,正在朝着纵深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理应成为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调整制度的不二选择。法治的运行过程可以被划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阶段,由于基本医保制度在我国基本上还体现为一项公共政策,通过司法实现健康权可诉化的路径尚比较遥远,因此目前以法治手段保障制度运行的发力点应当放到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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