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2016-02-1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铜陵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 岚(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李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公众人物是社会一员,其隐私权自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隐私权主体,公众人物生活在公众视野之下,基于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兴趣等因素的影响,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受到了限制。应当在明确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分类型分层次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保护与限制。
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公共利益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
(一)何为公众人物
法律意义上的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1964年美国的司法判决—“《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当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公共官员”这一概念,并确定了实际恶意原则。他认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可以对政府与公共官员进行批评甚至尖锐攻击,除非出于明显的恶意,否则不构成侵权。1967年在美国足球教练巴茨起诉柯蒂斯出版公司诽谤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沃伦提出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他认为公众人物应当与公众官员一视同仁,同样适用沙利文原则。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将公众人物的概念限定为在一定的空间和地域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所知,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强调了“公共利益”在这类案件中起决定性意义。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对批评公共人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与报道予以倾斜性的保护的原则,也为各国所借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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