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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用人者追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基于世界各国模式之比较

2016-02-13张钰媛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

铜陵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张钰媛(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论我国用人者追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基于世界各国模式之比较

张钰媛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

民法学界通常倾向于研究用人者替代责任,而对用人者的权益却很少涉及,这与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相背离,故本文在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基础上,分析我国用人者追偿权的现状,尝试对《侵权责任法》第34条进行重塑,最后从追偿方式、追偿比例及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用人者追偿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用人者责任;立法模式;追偿权

当今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复杂化,各种交易频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可能亲力亲为地参加到与其有关的所有活动中去,故而借助于他人的行为来扩张自己的行为从而扩大交易机会,也就是使用他人劳动为自己谋利成为现代社会常见的现象。其间社会成员间可能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有四种:“一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所加的损害;二是他人对被使用人所加的损害;三是被使用人对他人所加的损害;四是被使用人对用人者所加的损害。”[1]

其中的第三种关系较为特别,两大法系对此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在英美法系中,这种责任称为“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关系,而处于管理地位的一位当事人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另一当事人的可诉行为承担责任。”[2]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种责任称为“雇佣人责任”、“使用者责任”。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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