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正当性反思
——以刑事程序权利保障为视角
2016-02-12艾明
政治与法律 2016年8期
关键词:程序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正当性反思
——以刑事程序权利保障为视角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从刑事程序权利保障角度而言,《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对不少国家和地区承认的不得强迫自证己罪权和拒绝证言权构成了威胁。我国《刑法》中长期存在这种损害刑事程序权利的罪名,值得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深刻反思。为提升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刑法学研究除了需要内部反思外,亦需加强与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交流。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事程序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己罪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学界普遍认为该修正案的一个亮点是进一步严密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网,①张明楷:《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具体表现为:除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财产刑,修改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罪状外,还增设了五个新的恐怖主义犯罪,即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此外,《刑法修正案(九)》第38条将我国《刑法》原第311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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