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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街区制改革中的运用及其实现路径探究*

2016-02-12赵自轩

政治与法律 2016年8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公共地役权在我国街区制改革中的运用及其实现路径探究*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街区制改革旨在优化街区网路结构,在我国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其直接指向封闭小区内部道路的公共化。街区制改革的实现直接导致了小区业主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法》对此缺乏有效的物权制度供给。公共地役权作为一种与征收并存的公共利益实现方式,其设立不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前提,因其低成本、高效率而在域外得到了较多的运用。在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模式下,政府机关通过与不动产权利人订立公共地役权合同,对公共地役权的设立范围、设立目的、利用方式、费用补偿、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规定,克服了征收制度下公共利益实现的刚性冲突,可以较好地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公共地役权对我国街区制改革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其在街区制改革中的实现路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加以设置。

街区制;公共地役权;征收;地役权;相邻关系;物权法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街区制的城市规划思路——“新建住宅要推行街区制,原则上不再修建封闭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意见》出台以后,街区制被广泛解读为“拆围墙”,并迅速在我国广大城市居民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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