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2016-09-24张志钢

政治与法律 2016年8期

张志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871)

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论扩张中的污染环境罪的困境及其出路

张志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871)

我国目前有关污染环境罪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可归结为:如何给“严重污染环境”背书。“严重污染环境”的司法解释将异质性内容强行杂糅其中:既保守地残留着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内容,也激进地设定了足以“严重污染环境”的特定行为;前者与环境法益的独立性相矛盾,后者则需要“双重抽象危险犯”证立。“严重污染环境”这种摆荡于激进与保守之间的分裂型性格,既影响对该罪保护法益及其犯罪结构的正确把握,也严重悖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困境只有通过客观要件的分层设计才能解决。

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法益;双重抽象危险犯

1997年我国《刑法》第338条所设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过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条文的核心内容也随之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变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立法说明,如此修改,是为了降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入罪门槛、增强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①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179页。该条修改后,不少地方媒体纷纷报道了当地污染环境犯罪判决实现零的突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