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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谬或洞见:环境伦理主体的美学之思

2016-02-12杨兴玉

天府新论 2016年3期

杨兴玉

佯谬或洞见:环境伦理主体的美学之思

杨兴玉

摘要:作为一个开放的问题域,环境伦理主体可能借助去蔽、境域、体验等美学方法而得到诠解。首先,对于自然主体地位的认可,不仅是超越人类沙文主义的观念进步,也是对于被遮蔽的古希腊罗马思想的美学去蔽。其次,美学的“境域生成”方法,有助于超越实体主义思路而朝向环境伦理主体的真意。复次,只有穿越片面的认知主义,才能在环境体验中实现环境伦理主体的审美亲证。

关键词:环境伦理 环境美学 进化主义 实体主义 认知主义

经历了更长时间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相对环境美学而言更为成熟。类似于《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泰勒,1986)那种娴熟地运用分析哲学写成的杰作,在环境美学中并不多见。但是,罗尔斯顿、哈格洛夫、伯林特等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学以及环境美学作为他山之石,在某些问题上对环境伦理研究同样有所启示。

罗尔斯顿对于生态共同体伦理的求证,部分诉诸利奥波德所提出的环境伦理原则;后者在《沙乡年鉴》中指出,对于大地伦理问题的考量,“不仅要顾及经济上的便利,还应合于伦理和美学之理。当一样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恰当的;反之就是错误的。”〔1〕根据这一环境伦理学原则,罗尔斯顿提出:我们可望借助环境价值论,而“建构一种更为根本的、以生物学为基础”的美学〔2〕。不难发现,不论利奥波德或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都融合了伦理学和美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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