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易习惯的几点思考*
2016-02-12米新丽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关键词:习惯
米新丽
关于交易习惯的几点思考*
米新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70)
【内容摘要】交易习惯作为交易中人们反复使用、普遍接纳的做法,其性质为事实习惯,在民法上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立法者在制定法中宜吸纳合理、合法的交易习惯,使立法更能反映社会需求和交易规律,从而更能得到普遍遵行。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已启动的背景下,重提制定法对交易习惯的吸纳有更重要的意义。司法者在实践中也需要重视交易习惯的认定和适用,并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商事合同以及消费者合同的不同特点,适用交易习惯时采取相适宜的对待规则,以更有利于化解纠纷。
【关 键 词】交易习惯立法吸纳司法适用
交易习惯乃各国民法学界与实务界均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就学界而言,虽然对交易习惯的解释存在不同表达,但基本都认同交易习惯的反复实践性和普遍接受性。就中外立法实践而言,对交易习惯亦不乏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5条第2 项规定: “行业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该做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至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业中也会得到遵守。此种惯例是否存在及其适用范围,应作为事实问题加以证明。如果可以证明此种惯例已载入成文的贸易规范或类似的书面文件中,该规范或书面文件应由法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交易习惯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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