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研究*
2016-02-12屈超立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屈超立
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研究*
屈超立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8)
【内容摘要】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主官为首的利益集团,对中央集权体制构成了严重威胁。唐代中期以后的藩镇割据及五代的军将专权,更是造成了不断的政局动荡和贪腐之风的肆虐。宋代吸取前代教训,重视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的建构,在州县之上设置分权独立、互相制衡的路级行政机构,限制地方政府权力;提高地方监察机构的地位,加强对州县政府的监管;完善科举考试制度,规范地方官员的选任。宋代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衡措施,彻底结束了中国历史上地方坐大、有令不行的政治乱局,对于宋代政治稳定、廉政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 键 词】宋代地方政府权力制衡
前言
自秦朝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以后,国家政治生活中即面临两个重要的议题,一是中央防止地方势力坐大,形成割据势力,抗衡中央政权;二是防止地方官吏滥用政府权力,贪赃枉法,残害地方百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政权稳定。历代王朝对此都极为重视并建立权力制衡体制以加强地方控制。白钢教授在总结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成功经验时指出,中国古代存在着发达的政治分工和悠久的权力制衡观念,“政治分工是权力制衡观念的基础,正是由于古代中国有着发达的政治分工,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就产生了权力制衡观念、建立了权力制衡体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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