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电信诈骗综合治理研究
2016-02-12张新宝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信息
张新宝 葛 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872)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银行支付业的发展,电信诈骗在我国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相关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2016年第二季度,3亿民众收到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累计拨出18.8亿次,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总损失金额超29.9亿元,其中电话诈骗涉及金额达16亿元[1]。电信诈骗已成为严重影响治安和民生的公害问题。电信诈骗离不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利用,其泛滥与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执法缺失存在联动关系。
一、电信诈骗及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
在我国,电信诈骗的用语集中在刑法学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发送欺诈信息,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2]。2009年,公安部正式将此类犯罪行为定名为“电信诈骗犯罪”[3]。
作为诈骗之一种,电信诈骗的本质仍然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最终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与其他诈骗相同,电信诈骗基本构造也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或强化认识错误——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4]。
(二)电信诈骗的特征
电信诈骗作为新的诈骗形式,其在客观方面也呈现出自身特点。
第一,电信诈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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