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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与从新:刑事再审之程序法适用论*

2016-02-12宋志军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宋志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从旧与从新:刑事再审之程序法适用论*

宋志军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刑事诉讼法历经两次修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在再审案件中适用的“从新”与“从旧”问题。厘清“程序法从新”与溯及力的关系及其内涵,可以划清刑事再审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界限。刑事诉讼法不但对已完成的诉讼行为和已决案件无溯及力,而且还应严格限制再审中“程序法从新”适用的范围。刑事再审以适用原审时的程序法为原则,即技术性的诉讼行为规范、实体性的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认定及排除等程序事项应适用“旧法”;以适用再审时的程序法为例外,即管理性的程序事项、法庭审理程序事项、程序性证据规则等程序事项可适用“新法”。

刑事诉讼法效力程序法从新实体性证据规则

一、刑事再审适用程序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必须首先明确评判“确有错误”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即“依法纠错”的“法”是原审判决时的旧法,还是再审启动后的新法。在再审案件实体法适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这是刑法具有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再审案件审理中的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时间效力未作规定,更遑论规定再审程序中新旧程序法的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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