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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6-02-12柴荣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学校

柴 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中国古代官学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柴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学田在南唐时期已有萌芽,但其演变成受法律规范的官学田制度则始于宋代。官学田的来源包括朝廷赐田、政府拨付、学校购买以及私人捐赠等。从权属而言,官学田大部分属于官田,除非是来自私人的没有变更土地权属的仍然属于民田。官学田从其审批获得到日常管理都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官学田使用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平等的租佃契约关系,官学田的收入是中国古代宋之后政府教育体系中重要的经费来源。

官学田土地来源官学田权属租佃关系官学田的社会功效

中国古代的教育体系呈现二元并行的模式,一个层面是指由官府主导的官学体系,从中央的太学(或称国子监),到地方的府、州、县各个行政级别的儒学;另一个层面是指由民间个人,如地方现任官员或乡绅主导的被称作书院、精舍、义塾等的私学体系。以明代的教育机构为例,其所指称的学校是指官学,所谓:“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1]P1675-1676;清代法律制度大多沿袭于明王朝,在教育制度上也不例外,所谓“州、府、县、卫儒学,明制具备,清因之。”[2]P3114本文所研究的学田范畴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官学体系中所占有、使用、收益的田土,即官办学校拥有的田产,还包括房舍、农田、林地、山地、湖荡等。从宋代开始,政府在州、县都设有学校,这是官办的,而书院主要是民办,少数是官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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