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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2016-02-12马立新唐艳秋

政法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类生产艺术

马立新 唐艳秋

(1.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数字艺术生产权利*

马立新1唐艳秋2

(1.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艺术生产权利是艺术生产主体在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中天然享有的从事艺术生产创作的一种自由或资格。同其他权利一样,艺术生产权利也是人类主体性、自身利益和自由意志的彰显,因而具有明显的历史性、社会性、文化性特征,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受到政治权力、社会舆论和法律权利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艺术生产都是基于原子模式;20世纪90年代随着数字技术的兴起和迅猛发展,艺术生产迅速转型为比特模式。这一机制不仅导致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扩大化,而且导致了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结构和权利性质的双重重大嬗变,从而深刻改变了原子艺术长期努力所建构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艺术生态格局。数字艺术生产权利的嬗变一方面极大解放和提升了艺术生产力,大大增加了人类的审美机会和审美疆域,另一方面也对人类的其他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新的挑战。

数字艺术艺术生产权利原子艺术

人的任何社会行为(这里指实践理性行为,而非纯粹理性行为)都天然存在着法性的追问。从法理上讲,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行为都具有合法性;相应的,一切越权和非义行为都是非法的。这是人类构建政治法律体系以实现自我管控和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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