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的认知控制与证据使用
2016-02-12上官春光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信息
侦查讯问中的认知控制与证据使用
侦查讯问中关于证据的认知控制的基本方向是让犯罪嫌疑人觉得侦查人员已经掌握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犯罪事实。使用证据的目的主要有二: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认知、纠正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使用证据的方式主要有暗示、出示、证据虚构和夸大三种。使用证据需要注意“查明”和“证明”之间的差异,避免“漏气”,防止信息污染并把握讯问谋略与欺骗、引诱之间的界限。
侦查讯问认知控制证据使用
【本期主讲】
上官春光,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副主任,职务犯罪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刑事诉讼法学、检察理论。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在诉讼证明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在侦查中证据是发现和查明案件事实的线索,而在侦查讯问中证据则是侦查人员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工具。在讯问中合理使用证据可以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认知状态,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判断,进而也可以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态度,转化其意志。在讯问中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已经掌握证据的认知过程,是侦查讯问中认知控制的重要内容。
一、认知控制的方向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认知是决定其是否如实供述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非常有力,自己根本无法否认时,其如实陈述的可能性就会提高,反之则会增加其继续纠缠的信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