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互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2016-02-12阮能文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
文◎阮能文*
毒品互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文◎阮能文*
毒品互易性质确定的关键是准确厘定贩卖毒品罪的规范内涵,有偿转让毒品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是贩卖毒品罪的通常情形。绝对肯定或否定毒品互易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均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内涵。毒品互易的定性应视具体案情决定,以流通为目的的毒品互易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的毒品互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不排除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能。毒品交换方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数量应限于其交付于对方的毒品数量。
毒品互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在毒品犯罪领域,各种新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在毒品流通环节,就出现了以毒易毒的交易类型。对于毒品互易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构成犯罪,又如何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毒品数量等,无疑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予回应的问题。本文以一则案例为思考起点,就互易毒品的性质和毒品数量认定略抒粗见,以期对实践中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一、提出问题:一起案例引发的争议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沈某在重庆市某县一宾馆房间内,以200克麻古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置换了80克冰毒。5月21日,沈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冰毒30克。5月25日,沈某经营的公司的工人朱某向沈某要求结算工资,沈某以暂时资金困难为由,以30克冰毒支付了朱某的工资4800元。2015年6月1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将沈某抓获,并当场查获11.2克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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