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并虚构事实获利的行为定性
2016-02-12金丽丽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2期
文◎金丽丽
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并虚构事实获利的行为定性
文◎金丽丽*
行为人居间介绍收养儿童并虚构事实获利的,由于行为人不具备出卖目的,且对被拐卖儿童没有控制权,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行为人的行为也不能成立拐卖儿童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行为人在居间介绍时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获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居间介绍收养儿童虚构事实诈骗
[基本案情]姜某未婚先孕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影响声誉,姜某和家人商议后,委托犯罪嫌疑人周某给孩子找个合适人家送养。犯罪嫌疑人周某从朋友处得知崔某夫妇经济状况较好且不能生育,渴望收养一个健康的孩子,便牵线搭桥,为双方电话联系送养孩子事宜。2015年1月13日,周某通知崔某到某卫生院门口接孩子,并向其撒谎说姜某坐月子是其表姐服侍的,表姐索要1万元作为补偿,崔某便交给前来拿钱的“表姐夫”(实为周某的丈夫)1万元。之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才将其和姜某约定交接孩子的正确地点告知崔某。崔某前往,看到孩子健康红润,非常满意,主动拿出1万元钱塞给姜某作为营养费,被姜某拒绝。几个来回的推让后,崔某将1万元从车窗扔下后离开,姜某无奈,只好将钱收下。第二天,崔某专程赶往周某处,送去两盒茶叶和600元以示感谢。崔某将孩子抱回后,精心抚养。2015年4月,此案案发,孩子回到亲生父母处。
一、司法实务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