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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联系说”之证成*
——兼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

2016-02-11杜志浩

政治与法律 2016年5期

杜志浩

(哥廷根大学,德国哥廷根)

商标权客体“联系说”之证成*
——兼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

杜志浩

(哥廷根大学,德国哥廷根)

商标权的客体应当是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特定联系,这就是商标权客体“联系说”。相比商标权客体的其他学说,“联系说”更加契合商标权的本质,故而作为一种解释工具有特殊的意义。2013年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2项对商标权侵权的规定,可以从“联系说”的视角得到合理的解释。“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的裁判结果值得肯定,但法院论证商标权侵权的过程存在缺憾,以“联系说”为指引可以完善商标权侵权认定的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坚持联系说”,能够使人们在面对商标法的各种问题时,时时以商标权的本质为宗旨,而不至于轻易陷入说理的困惑乃至概念的泥潭。

商标法;商标权客体;联系说;相似性;混淆可能性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近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下文对于“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内容的介绍除另有说明外都出自该判决书,不再一一注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应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作为江苏卫视的王牌综艺节目,《非诚勿扰》长期拥有较高的收视率,在海内外都有数量不小的忠实观众,因此“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二审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开,即引发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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