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生成的制度机理研究*
——以公路货运“治超”执法领域为基点的社科法学分析
2016-02-11黄锫
政治与法律 2016年5期
黄 锫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方式生成的制度机理研究*
——以公路货运“治超”执法领域为基点的社科法学分析
黄锫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以罚代管”中的复式法律行为结构是责令改正不作为与行政罚款作为之间的榫卯。“违法过剩”下责令改正作为的高昂制度成本与义务缺位下责令改正不作为的低廉制度成本共同促使执法者选择后者。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对窘迫、行政分包制下地方公共事务的承包责任、“晋升锦标赛”制下地方行政官员对G D P增长的注意力聚焦等约束条件决定了罚款收入成为执法经费的主要来源,同时罚款行为也能作为执法者发出的合作信号,这些制度收益诱导执法者选择罚款的作为。“以罚代管”作为一种执法的博弈均衡状态,其中形成的权利(权力)义务结构与成文法律规范明定的权利(权力)义务结构发生错位,在极端情况下会迫使违法者通过“身体维权”的方式寻求救济。
以罚代管;行政执法;执法方式;制度机理
一、问题的引出
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以罚代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是指行政执法者收取行政违法者的罚款后放任行政违法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而不予纠正的特殊行政执法方式。①关于行政执法的概念界定,参见刘平:《行政执法原理与技巧》,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其中关于行政执法的广义概念狭义概念之争,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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