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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理中的显名原则及其例外

2016-02-11殷秋实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关键词:效果

殷秋实(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

论代理中的显名原则及其例外

殷秋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7)

当代,代理法中的显名原则在内容和表示方式上都已缓和。内容上,代理人只需表现出被代理人的存在即可;方式上,尤其是在商事领域中,代理人通过各种形式能够让合理谨慎的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是在为被代理人进行交易即可。综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立法,其不仅显名原则有所缓和,而且对显名原则都设有例外规定,允许特定情况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能够对被代理人产生直接效果。这是为了满足商业交易的快捷性和简便性,主要是为了让委托人能够及时获得合同项下的权利,特别是物权。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虽然也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的规定,但是它们都不是显名原则的例外:第402条只是显名原则的缓和,并不是真正的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的情形;第403条虽然是受托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的行为,但法律效果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制度的特别适用,没有直接效果的产生。在我国代理立法中,只有显名原则,而没有该原则的例外,直接效果的发生均需要以被代理人名义的显名为要件。

显名原则;代理;直接效果;自己名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表明本人的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行为,这称为显名原则,是意定代理行为发生效力的要件。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制度普遍采用显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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