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免证:究竟是谁的权利*
——以亲属免证特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
2016-02-11覃冠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覃冠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亲属免证:究竟是谁的权利*
——以亲属免证特权权属为基点的展开
覃冠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亲属免证特权维护的是亲属之间的亲情伦常关系,其权属的设计应当围绕亲情伦常关系的双方主体来进行。在亲属免证特权的权属体系当中,被追诉人享有阻止亲属作证之特免权,属于主权利;亲属证人享有禁止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特免权,属于从权利。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采取被追诉人免证特权优先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确立了亲属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权,属于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它存在侵犯被告人质证权以及倒置作证义务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应当从权利定位、权利内容、权利配套以及权利救济等四个方面来对亲属免证特权进行保障。
亲属免证;拒证权;权属
2013年薄熙来案中曾出现以下情形:该案的关键证人、被告人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在庭外作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而当被告人薄熙来两次向法庭提出要求该证人出庭与其对质时,审判长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以下简称:刑诉法188条)的规定拒绝了被告人的请求。审判长认为:法庭已经通知证人薄谷开来,但证人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按刑诉法188条规定,由于证人薄谷开来系被告人的妻子,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被告人的诉求与审判长的引证,引发了学界对于刑诉法188条的定位以及理解适用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在学界引发了激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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