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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2016-09-2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郑 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郑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立法法》修改;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规范冲突

修改后的我国《立法法》已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实施。在其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基础问题亟待澄清与诠释。其中,部分问题系由修法本身所必然引致的实践结果,而部分问题则是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凸显的。笔者基于2015年所参与的数次相关主题学术研讨活动中的交流、探讨与反思,兹就其中部分问题的规范分析与诠释路径求教于方家。

一、违宪抑或续造:“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规范难题、源流及其破解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市级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充。这一扩充实际上是通过将市级立法权主体由原“较大的市”变更为“设区的市”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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