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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诉讼“双重前置”之审视*

2016-02-11付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付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诉讼“双重前置”之审视*

付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比例原则在理论上是公法领域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正当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原则。税务诉讼“双重前置”制度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清税前置”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结果(狭义合比例性)方面均不符合比例原则。由于纳税人对行政复议缺乏信任,“复议法定前置”尽管立法目的符合正当性原则,但其程序和结果也难以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之审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此次修订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废除“清税前置”并将“复议法定前置”调整为“复议诱导前置”。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前提下,采取正负激励手段诱导纳税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

比例原则;清税前置;复议法定前置;复议诱导前置

行政诉讼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许多发达国家,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而我国每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占整个行政案件比例极低,如2011年约占0.3%(全国行政诉讼案为136353件,其中税务诉讼案为405件)。①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情况》,http://www.court.gov.cn/fabu-gengduo-21.htm l?page=6,2015年8月20日访问。这一奇特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对“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行政诉讼所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即“清税前置”和“复议法定前置”)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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