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2016-02-11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关键词:制度
王 翀(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论知识产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王翀
(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2)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由于参与主体的多样化,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的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平衡是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在正义、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指导下,当前知识产权法对上述利益冲突进行了相应的协调,但是由于立法和法的适用的局限性,这种利益冲突并没有达到利益平衡的状态。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对利益选择的导向作用,我国应该从公众对专有权利与对信息的接近及再创造制度的完善以及专有权利的占有与知识的传播、扩散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利益的动态调节机制。构建知识产权经济性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平衡机制等可以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在平衡利益冲突机制的不足。
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平衡;路径
利益,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利益在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①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法律制度的设计无不考量利益的分配,因为正是它左右着人的行为,而法律规范主要又是依靠调整人的行为来实现各种利益的获得与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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