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
2016-02-11张峰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峰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论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
——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谈起
张峰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新《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纳入救济范围,符合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但只能对合法性问题提供救济。此即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救济原则”。它是行政诉讼区别于行政复议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只能救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而不能救济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宜采重大且明显说。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法院应同时判决重作一个行为。法院变更判决不宜适用于所有的明显不当行政处罚,应限于涉及金钱或替代物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建议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方式,值得商榷。
不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不当行政行为(以下有时简称为:不当行为),是指不符合合理行政、良好行政标准的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一样,不当行为也会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如洛阳市民举报商户拒开发票获1元奖励,感觉受辱起诉国税局案;①孔璞:《奖举报者1元洛阳国税局成被告》,《新京报》2011年9月24日A 17版。马随意因奖励不足起诉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人民政府案。②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起诉,但依照新近修订前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被诉行为不属于合法性问题,原告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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