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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

2016-02-11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政治与法律 2016年1期
关键词:效力概念

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

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新《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实现了“行政行为”学术概念与法律概念的统一,对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行政行为法律概念的中观学理解析,能够兼顾行政行为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形塑行政诉讼类型、建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等多重功能。行政处理与行政协议、原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决定的区分,将取代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而成为极富实践意义的行政行为分类。新法的实施为行政行为事实判断、法律判断与效力判断三维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可能,为行政行为无效、有效、失效三维效力形态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分类理论;效力理论

回顾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史,不难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在相当大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特别是基于法定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阐释及其与“抽象行政行为”识别标准的热议,促进了我国行政行为理论的基本架构形成。面对社会变迁所提出的诸多挑战,作为学术概念的“行政行为”的外延不断拓展、承载功能日趋复杂,以至于“行政行为成了中国行政法中最大的概念谜团和陷阱”。①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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