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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治思想多维透视

2016-02-10魏义霞

知与行 2016年7期
关键词:韩非法治

魏义霞

(黑龙江大学 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0)



专家学者笔谈

韩非法治思想多维透视

魏义霞

(黑龙江大学 中国近现代思想文化研究中心,哈尔滨 150080)

[摘要]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治思想系统而完备。在立法原则上,秉持功利主义的价值意趣,追求功多、事半、废私;在法治境界上,不仅禁言、禁事,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而且禁心,并以禁心为尚;在法治路线上,作为对先前法家思想的继承和发挥,强调法术势相互配合,三位一体;在具体操作上,坚持奉法、执法和守法的相互配合,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原则和赏罚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现了法家与儒家不同的治国理念和人生追求,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使在当今社会,韩非的法治思想仍然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应该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关键词]韩非;法治;多维透视

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治思想系统而完备。“法者,事最适者也”不仅使韩非坚信奉法而治是治国理民的不二途径,而且以事功为目的建构了一套与之配套的行政举措和法治机制。有鉴于此,“法者,事最适者也”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具有重要地位,不仅牵涉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初衷,而且与他的法治思想的建构息息相通。

一、功多、事半、废私的立法原则

韩非法家集大成者的美誉不仅来自其法治思想的系统完备,而且来自其奉法而治的毅然决然。进而言之,这一切并非因为韩非好法,而是因为功利的现实考量,归根结底取决于“法者,事最适者也”。在他看来,法具有工具价值,而为了使法的价值最大化,必须在价值领域树立法的绝对权威。有鉴于此,韩非从不同方面极力渲染法的功效性,进而为法治张目。

首先,与其他法家人物一样,韩非呼吁用法术治理国家,并不隐讳自己的功利主义动机。法家之所以弘扬法术,并非好法而法,而是迫于对功利的追逐。在这个问题上,韩非也不例外。他之所以游说君主奉法而治,是因为相信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法是满足人功利追求的有效手段。

其次,韩非认为,君主依法治国理民,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因此,韩非反复重申:

法者,事最适者也(《韩非子·问辩》)。

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韩非子·八说》)。

在韩非看来,正如圣人经过利弊的权衡而选择奉法治国一样,法是治国理政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如果说霸主是人君之大利,富贵是人臣之大利的话,那么,法则是君臣共同获利之利器。由此不难想象,君主依法治国,便可以用事简而收效繁。对于这一点,韩非下面这段话提供了最好的注脚:“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韩非子·六反》)这就是说,推行法治,法治能够有效地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君主可受其利。在韩非等法家人物的眼里,君与臣之间并不存在惠或礼,权衡的唯一尺度是国君的利益——一己之私。

再次,韩非认为,法具有废私的作用。他断言:“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为了说明这一点,韩非给人们讲述了公仪休的故事:

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其弟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曰:“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不必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既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借助这则故事,韩非旨在说明,美味佳肴,非不欲得,况且还是自己之至爱。尽管如此,公仪休面对投其所好的送礼者,考虑到枉法、守法之利弊,在权衡了利弊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了为守职而不受鱼。法让公仪休保住了廉洁,或许他内心里拒绝贿赂的理由并不那么伟大或高尚。然而,因为有了法的利剑,杜绝了贪污受贿,不好吗?

总之,在韩非的视界中,“法者,事最适者也”。由于具有工具性,法在实行中事半功倍,在效果上立竿见影。正是“法者,事最适者也”坚定了韩非奉法而治的决心,也影响了他奉法而治的思路和举措。

二、禁心、禁言、禁事的法治境界

韩非相信,“法者,事最适者也”,君主奉法而治,就可以达到天下太平、国富民强的理想境界。具体地说,法治有三个不同的层次或境界,从高到低依次是禁心、禁言和禁事。这用他本人的话说便是:“是故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韩非子·说疑》)从中可见,法治达到极致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动、言论,而且可以规范人的思想。或者说,虽然禁心、禁言和禁行代表着法治由高至低的三个不同境界,但是,韩非依靠法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不仅是行动规矩,而且包括更重要、更高级的思想纯正,韩非称之为“太上禁其心”。这表明,他相信,法治具有端正思想(禁心)的功效。在法治达到的理想社会中,不仅人的行动或言论井然有序、规规矩矩,而且思想端正、没有邪念。进而言之,为了达到法治不仅禁行而且禁心的理想目标,韩非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极为重视。他提议政府派遣专人主管法律的通报工作,以便使境内之民及时知晓法律法规。这一点与韩非强调法的公开即“法莫若显”是一脉相承的,也可以说是法之公开的必然要求或使法公开的必要手段。韩非呼吁:“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可见,为了推崇法的至高无上性,防止其他思想观念妨碍人们对法家思想的接纳和认同。

其实,透过韩非力陈的推行法治的理由不难看出,法家推行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政治策略。具体地说,道德给人提供的是最高理想和终极目标。儒家推行德治仁政、礼乐教化,理论前提是人性的不忍恻隐、相亲相爱。儒家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旨在给人提供一种最高的追求目标和社会理想。韩非的法突出一个“禁”字,“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便是明证。这表明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对于这种禁止,任何人都不例外,也就是说,谁都不能违背。至于在这个最低起点上,还想做些什么更高觉悟的事,那由你自己决定。换言之,法从不应该的角度规定了人能够做什么,尽管是最低限度的,又只能这样做;否则,就要受到制裁。法律的这一特点和原则在韩非那里具有充分体现:不仅法治的境界是以“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在法治的推行中既有劝导之赏,又有禁止之罚。更有甚者,虽然韩非声称国君奉法而治,依靠的是刑德二柄,赏罚并用,但是,他侧重的则是罚。这极大地凸显了法的禁止作用和功能,以至于使“法禁”成为一个重要概念。

有人说,法律是“先小人而后君子”,道德则防得了君子而防不了小人。这种评价或许偏激,却道出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那就是: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往往比道德更有力量,故而更行之有效。大致说来,道德为人提供了无限的可塑空间,使人充分发挥其内在潜能,自由挥洒,变得富有理想。韩非的思想则更为现实和功利。他断言“法者,事最适者也”,并且为凭借法治可以治国平天下提供了依据。

三、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法治路线

“法者,事最适者也”不是像先秦法家那样分别对法、术、势予以推崇,而且对三者一并推崇,并且强调三者的成龙配套、相互配合。在确立了奉法而治的法治理念之后,以何为法的立法原则和法治路线便提到了议事日程。对于这个问题,韩非在借鉴先前法家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法、术、势三位一体的建构伸张了自己的法治路线和立法原则。

众所周知,法家学派源远流长,战国末期的韩非则是先秦法家的总结者和集大成者。韩非的法学建构离不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先驱,是对先秦法家思想吸收和借鉴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术、势三位一体是韩非法治思想的逻辑构架和理论创新,然而,法、术、势并非韩非的独创。历史上,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正是在继承这些思想的基础上,韩非建构了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思想体系,进一步强化和固定了法、术、势的地位。在借鉴前人思想资料、进行含英咀华的过程中,韩非进行了自己的理论创新:第一,强调对于国君而言,法、术、势一个都不能少。“法者,事最适者也”使韩非对法青睐有加,在立法上,兼顾法、术、势。第二,强调法、术、势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果。韩非不仅对法、术、势兼容并蓄,而且让三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因此,法、术、势在韩非那里不是各不相干的,而是三位一体的。这意味着在立法和实施中,法、术、势必须成龙配套,相得益彰。在韩非那里,尽管法、术、势对于国君治国理民一个都不能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三者的地位或作用相同,可以对三者等量齐观。按照他的说法,法、术、势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在法、术、势的相互配合、三位一体中,必须以法为核心和灵魂。于是,他这样写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这就是说,对于国君来说,康庄大道只有一条,那就是:奉法而治。这是因为,国君只有推行法治,才能使国家成为强盛的国家。对于术的重要性,韩非论证说,在物与物之间的竞争中,有利器者必胜,无利器者必败,老虎以爪牙制服犬类证明了利器对于动物生存以及获胜至关重要。对于人而言,利器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人性自私趋利、相互争斗,这使利器成为人制胜的法宝。特别是对于国君来说,要想制服群臣、威临天下,手中一定要执握利器。具体地说,术便是君主的利器,君主只有掌握一套课能、禁奸之术,才能制服臣民。

韩非进一步论证说,对于一个国君来说,法、术、势不可或缺,一个都不能少。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进而言之,若使法、术、势相得益彰、相互配合,必须观照各自的特色,采取正确的方法。具循着这个思路,在强调法、术、势相互作用、三位一体的同时,韩非注意到了三者之间的不同。在他看来,法、术、势的不同不仅表明三者具有不同的特点,而且表明三者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有鉴于此,韩非一面强调法、术、势三位一体,缺一不可;一面强调法、术、势各不相同,故而对三者进行严格区分。他声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也。”(《韩非子·难三》)这表明,法与术具有本质区别,作用方式更是相去霄壤。归纳起来,法与术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适用主体来看,法为臣民所师,术是人主所执。第二,从作用机制来看,法之作用的发挥要通过君主的制定、官府的颁布、百姓的知晓、依法行事等一系列的落实。这用韩非本人的话说便是:“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第三,从具体特点来看,法详尽公开,术深藏不露。法与术不同的作用机制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特点。具体地说,为了达到禁止臣民犯上作乱的目的,法律条文必须公开、清楚和详尽;只有这样,才能让境内之民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执法依法。这就是说,不知法,也就谈不上执法或守法;如果做不到公开、明白,法的执行则无从谈起。正因为如此,早在当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时,即把成文的刑法铸在鼎上公布出来,告示天下。韩非显然是继承了法家的这一传统,认为法的特点是明白和公开。他断言:“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治。”(《韩非子·六反》)这就是说,明白、公开是法的生命线,法只有明白、公开,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法的明白、公开相联系,法必须详尽、周全,这样才能避免产生歧义,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韩非声称:“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韩非子·八说》)法是人行为的依据,办事、论功的凭证。人时时处处都在活动,要想有凭有据,法律条文必须兼顾到细枝末节,做到事无巨细、完备周详。与法的公开、明白恰好相反,术的特点是深藏不露。在君主执术治理国家时,一定要将术深藏胸中。在他看来,君主执术一定要不形于色,术越隐蔽不露越具有杀伤力,也就越能极大地发挥作用。

至此,围绕着“法者,事最适者也”的初衷,韩非出台了一套完备的法治模式。这套法治建构既与“法者,事最适者也”的功利诉求一脉相承,又大致框定了他的治国策略和法制操作。

四、奉法、执法、守法的具体操作

确定了立法原则和法治方案之后,如何使之落到实处得以更好地贯彻,法制机制和具体操作便变得重要起来。在法治路线的贯彻推行和具体操作上,韩非借助各项措施,通过君主之奉法,官吏之执法和臣民之守法来保证“法者,事最适者也”。

(一)法之固定统一、不可更改

为了确保“法者,事最适者也”,韩非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始终突出法律的固定统一、不可更改。道理很简单,为了发挥法的作用,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为了坚定人奉法而治的决心,无论何人都必须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这从正反两方面对法的固定统一、不可更改提出了要求,韩非更是将此奉为执法的生命线。《韩非子》中的许多故事都形象而生动地体现了韩非近乎顽固的对法的坚守,下面即是一例:

吴起示其妻以组曰:“子为我织组,令之如是。”组已就而效之,其组异善。起曰:“使子为组,令之如是,而今也异善,何也?”其妻曰:“用财若一也,加务善之。”吴起曰:“非语也。”使之衣归。其父往请之,吴起曰:“起家无虚言。”(《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故事的结局是吴妻做梦也想不到的,同样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吴起的做法看起来似乎太不近人情了。吴起的逻辑是,唯法必从、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是对执法者最起码的要求。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或理由都不可对法进行更改。循着这个逻辑,吴妻加入自己的好恶和修饰便是对法律的轻漫和亵渎。既然吴起执法如山,那么,吴妻被出,亦属必然。

就国家的行政措施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来说,韩非对法律统一和固定的强调凸显了原则性,却忽视了灵活性,在某种程度上与儒家恰成互补之势。儒家秉持中庸原则,这落实到从政上便是突出灵活性,一切都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然后加以权衡。例如,“叶都大而国小,民有背心”,所以,“叶公子高问政于仲尼,仲尼曰:‘政在悦近而来远’”。“鲁哀公有大臣三人,外障距诸侯四邻之士,内比周而以愚君,使宗庙不扫除,社稷不血食”,所以,“哀公问政于仲尼,仲尼曰:‘政在选贤’”。“齐景公筑雍门,为路寝,一朝而以三百乘之家赐者三”,所以,“齐景公问政于仲尼,仲尼曰:‘政在节财’”(《韩非子·难三》)。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儒家在突出灵活性时往往忽视了原则性,一切都视具体情况而定。在韩非看来,孔子和儒家的做法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以此治国理民,难免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让人不知所措、无所适从。其实,儒家在治国安民方法上体现出来的这种随意性和灵活性与德治、仁政思路是密切相关的。尽管如此,这一原则和方法不可随意扩大。试想,在治理国家和行政工作中,如果没有现成的规定一切全凭随机应变,难免让人无所遵循。与儒家的主张和做法相比,韩非对法之固定和统一的强调更为现实和行之有效。

(二)法之公正不倚、人人平等

韩非指出,推行法治,必须以法为准绳。这意味着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论亲疏、贵贱、尊卑都依法进行赏罚或举弃。他强调,国君在奉法而治的过程中决不能考虑每个人之间的亲疏、远近或尊卑之别而必须量才录用、论功行赏。于是,韩非三番五次地声称: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明主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韩非子·难一》)。

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韩非子·主道》)。

故行之而法者,虽巷伯信乎卿相;行之而非法者,虽大吏诎乎民萌(《韩非子·难一》)。

在此,韩非主张依法赏罚,力图做到无功者不赏,有罪者必罚。这实际上是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如此,为了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韩非尤其强调法律的一视同仁,以此杜绝法律面前具有特权群体的存在。在他看来,即使是大夫世卿甚至是王公太子在法律面前也没有特权,如果他们触犯法律,一样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韩非子》中记载了许多这方面的故事,下面即是一例:

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霤,廷理斩其辀,戮其御。太子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立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诛也?……”于是太子乃还走,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死罪(《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韩非借助这个故事旨在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执法者应有的姿态和气度。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臣民和特殊的机构。上至国君下至庶民都应遵章运作、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任何人凭借自己的优越条件或手中的权力随意赏罚乃至以权谋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早在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韩非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强调显然是继承了管仲的这个观点。除此之外,韩非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否定法律面前存在特殊阶级,与维护法律的固定、统一具有内在一致性。具体地说,只有在排除法律面前的特权群体的前提下、坚持不因特殊人群而篡改法律,才能真正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固定;反过来,坚持法律的固定、统一,也就杜绝法律因人因时而异,从而杜绝了特殊人群的存在。

(三)事功相符、赏罚分明

韩非坚定地奉法而治,是因为确信“法者,事最适者也”。而要使法发挥最大的功效,真正成为“事最适者”,必要的一点是:在具体操作上利用刑德两种权柄实施赏罚。他断言:“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子·二柄》)有了刑与德,在依法赏罚的过程中,君主便可以事半功倍。国君以刑德为指挥棒,便可以将臣民牢牢握在自己的掌控之中,由此便可以高枕无忧了。由此,韩非相信,刑与德是国君治国理民的两大权柄,并称之为“二柄”。进而言之,韩非设想以刑德二柄实施赏罚,贯彻的是名实相符的宗旨和原则,具体办法便是根据事功进行赏罚。在他看来,奉法而治的具体步骤有二:第一步,伸明法律概念、确定法律标准;第二步,根据事功进行赏罚。在此过程中,只有“形名参同”,才能赏罚得当。为此,韩非主张“审名以定位,名分以辨类”。这用他本人的话说便是:“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韩非子·二柄》)在这里,韩非提出的这套名实相符的赏罚原则贯彻到具体操作中便是双罚——失职、渎职者罚,僭越、越职者亦罚。为了阐明其中的道理,《韩非子》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在韩非的眼里,韩昭侯是执法严明的贤君,有法必依,一丝不苟。由于法家恪守所做之事一定要与所受之职相符,所以,韩昭侯同时处罚了典衣和典冠两个人——处罚前者是因为,典衣的职责是为国君加衣,而在国君需要加衣时却没有为之,属于失职;处罚后者则是因为,典冠的职责是为国君加冠,并不负责为国君加衣之事,而他却为之,是越职行为。越职与失职表面看来大不相同,实质上都是名实不符,也就是所作所为与自己的身份、职责不符,故而遭罚。按照韩非的设想,如果国君都像韩昭侯那样有法必依,依法赏罚的话,那么,由于职位、事功与赏罚相符,便可使百官各司其职,既不渎职,也不越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韩非曾说:“夫善赏罚者,百官不敢侵职,群臣不敢失礼。”(《韩非子·难一》)他所讲的“善赏罚”,基本原则是:渎职者罚,越职者也罚,目的是不同职责的人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韩非所讲的既不越职也不渎职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个人具体的职权范围,进而在各自的岗位上各司其职。事实证明,只有明确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唤起人们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在工作中避免推诿、扯皮等现象。中国一有什么运动,马上就来个全民动员,动辄就人人有责。例如,前些年,“维护交通安全,人人有责”“安全防火,人人有责”“保护市容卫生,人人有责”以至于“计划生育,人人有责”等等口号和标语随处可见。既然人人都有责任,那么,还要专职的交通警察和消防人员做什么?维护交通秩序尽管要从每个人做起,人人都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如不闯红灯、遵守交通法规等。然而,在维护交通安全上,普通公民与交通警察的责任与义务显然具有原则区别。如此全民动员、人人有责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混淆在岗者与不在岗者权利、义务的界限,负责来负责去,最后从人人负责变成无人负责。由此,回头反思韩非的言论,会发现诸多有益启示。

总之,韩非的法治思想由四个不同方面组成,从立法原则、法治境界到法治路线和具体操作,彼此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韩非对于法治的多维思考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值得今人深入挖掘和借鉴。

〔责任编辑:崔家善〕

[收稿日期]2016-06-10

[作者简介]魏义霞(1965-),女,安徽濉溪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中国近代哲学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B226.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7-0005-0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中国传统价值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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