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一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责
2016-02-10钱军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7期
■文/钱军
协商不一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担责
■文/钱军
案例林某系交易公司女职工。2008年1月1日起,双方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在交易公司的综合市场服装大厅从事夜岗值班工作。2013年2月,林某因综合市场拆迁停止工作。2013年5月1日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交易公司继续为林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未书面通知林某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9月16日,交易公司通知林某到其下属的农贸市场报到,接受新的工作安排。9月18日,林某到农贸市场报到后,对交易公司安排的保洁岗位不予接受。双方未能就工作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林某申请劳动仲裁,主要请求裁决交易公司支付其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双倍工资11120元。2014年8月25日,仲裁委裁决交易公司因2013年6月1日至9月17日未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向林某支付双倍工资3513.14元。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交易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交易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能就工作岗位协商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公司主观上并非不愿意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林某原工作岗位因拆迁不复存在,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不能继续,仍主张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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