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神启时代:神明裁判及其历史演进
——读《中世纪神判》
2016-02-09刘志松段知壮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刘志松/段知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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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神启时代:神明裁判及其历史演进
——读《中世纪神判》
刘志松/段知壮[1]
纠纷解决自古就是人类社会所面对的一项深刻主题,综观人类历史,纠纷解决大抵经历了一个从权威到规则的过程。神明裁判是几乎所有初民社会都曾广泛使用的纠纷解决手段,这也成为最早的纠纷解决的权威审判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存经验的不断积累,神明的权威逐渐隐去,而代之新的权威。但神明裁判仍因其被普遍承认而固定下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神明裁判;宗教神权;世俗政权;比较法文化;《中世纪神判》
一、中西比较法文化下的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是初民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中国、印度、古希腊、伊朗和日耳曼等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献、法典、民族习俗中都有关于神明裁判的记载。[1]参见叶英萍、李春光《论神明裁判及其影响》,《法学家》2007年第3期。原始社会的神判不是一种法律制度,但它确实是几乎所有古老民族在解决社会冲突中普遍使用的方法。透过它野蛮、残酷的外表,结合对原始宗教、习俗的理解,我们仍能看到它简单散漫的原始宗教理念以及这些理念中蕴含着的早期法律的形成、产生和人类早期法律生活的样态。[2]杜文忠:《神判与早期习惯法》,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07页。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西方之间的神明裁判却发展出了不同的道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神明裁判,学界通常会追溯到西周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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