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罪疑”与“疑罪”之法理界分

2016-02-09张晓冉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张晓冉

评 论

“罪疑”与“疑罪”之法理界分

张晓冉[1]

“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罪疑;疑罪;罪疑从轻;疑罪从无;法理界分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看来,可能形成刑事错案的环节不仅仅是法院,实际上,法院已经是刑事错案形成的最后一道关口。而刑事错案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没有解决好实务中刑事案件存疑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