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依法行政适应新行政诉讼法应注意的问题
2016-02-06张炳彦
中国水土保持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张炳彦
(汉中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陕西 汉中 723000)
水土保持依法行政适应新行政诉讼法应注意的问题
张炳彦
(汉中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陕西 汉中 723000)
[摘要]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变化:更有利于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要求更加严格,法院审查更细等。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依法行政时效、日常工作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两者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更有利于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要求更加严格、法院审查更细。这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水土保持依法行政要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要求。
1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变化
1.1更有利于管理相对人
(1)扩大受案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由过去的“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并更加全面地列举了可诉讼行政行为,大大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增加了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2)提起诉讼期限延长至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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