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费收费权为例初探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
2016-02-06刘明轩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抵押
刘明轩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以电费收费权为例初探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
刘明轩
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担保种类已不能覆盖实现债权的所有情况。很多未来资产抵押和一些收费权的质押,例如在建工程抵押、公路收费权质押、电视台广告收费权质押、物业管理等新型抵押方式相继出现。本文拟通过列举和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未来财产抵押担保等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及规章制度,以电费收费权质押为例,进一步探讨有关未来财产担保的法律问题。
电费收费权;担保法
一、电费收费权的含义
电费收费权质押指电力发电企业或经过其授权的单位以其享有的电费收费权出质,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电力发电项目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电费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之规定采取了列举性规定加补缺性规定的立法技术,对于该条第四项“其他权利”设定质押应当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构成权利质押的标的:一、财产性。只有财产权才能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二、可转让性。权利质押的标的物需具有可转让性,否则无法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三、确定性。即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为确定的,必须为质权人可以控制的。四、新型权利收费权质押。我国《担保法》明确列举了可以设定的质押种类,并未限制或禁止哪些权利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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