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规范观念的发展与延伸
2016-08-08魏俊斌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赵 鑫 魏俊斌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论法规范观念的发展与延伸
赵鑫魏俊斌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一般认为,现代法是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阶段性产物,追溯至法规范观念的起源,不难发现,法规范观念实际是由最初纯粹事实意义上的习惯转化而来的,其本质是被国家强制机关赋予保障的一种共识性情感反应。法规范观念外化于适法主体的行为便表现为法的强制性,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强制性来源的延展路径则对应地经历了由畏惧神权(法权)到利益驱动的转变过程。
法规范观念;习惯法;成文法;法强制性
一、法发展的实际成因
(一)法规范观念的起源
马克斯·韦伯在其著作《法律社会学》中把政治支配现象分为三种类型:法理性、卡理玛斯型和传统型,并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是以家父长的权威消解掉了存在于司法、行政之间的间隔,属传统型。基于韦伯的理论,我们不禁提出两个问题:法规范的观念是从何而来?在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后,其强制性又是如何发展的?我们认为,法规范观念的起源可以被单纯地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最初是习性上纯粹事实的习惯,经由心理对此习惯的逆向,而让人感到是拘束性的。
第二,由于得知此一习惯已广布于众人之中,继而形成一种“共识”(详见下图),令人在有意无意中越来越赋予“期待”他人也做出意义上相对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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