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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对新媒体监管的方式与启示

2016-02-03文/雷难

传媒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文/雷 难

美德对新媒体监管的方式与启示

文/雷 难

新媒体的高速发展实现了信息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平等沟通,使所有参与者能够同一时间彼此自由交流信息,但同时也带来了侵犯隐私权、著作权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对新媒体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目前比较有效的监管模式是以新加坡、德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美国、英国等则采用行业自律模式。国内在新媒体监管方式上与新加坡、德国较为相似,即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机构的单向调整管理,而自律行业协会的监管有所欠缺。追究其原因,一方面,受到国内经济建设水平较低、新媒体文化尚未成熟、行业协会组织架构混乱的影响;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网络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起步时间较晚,但发展态势异常迅猛。

美国和德国是新媒体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对新媒体的监管虽然模式不同,但相对都比较成熟和完整,可资我国借鉴。

美德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

欧美国家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例,由国家政府机构和自律行业协会双向调整的监管方式;二是以德国为例,由国家政府机构单向调整的监管方式。

美国对新媒体的监管方式。双向调整是美国新媒体监管的主要特征,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政府机构的法律规制。美国对新媒体的监管起步较早,其在新媒体应用、传播研究领域中超前于其他国家,在新媒体法律法规方面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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