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説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淕口”*

2016-02-02

简帛 2016年2期
关键词:中國

楊 芬

説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淕口”*

楊 芬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有一册卷書,涉及到一樁盜用官米的案件,一般稱作許迪割米案。這是長沙吴簡中最早受學者關注的簡牘内容。*許迪割米案相關討論成果,主要有以下文章。胡平生: 《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第5期;王素: 《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吴簡牘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王子今: 《走馬樓許迪雕米事文牘釋讀商榷》,《鄭州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王素、宋少華: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9年第1期;侯旭東: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釋文補正》,《中國文物報》1999年7月21日第3版;王子今: 《走馬樓許迪割米案文牘所見鹽米比價及相關問題研究》,《長沙三國吴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第99—100頁;徐世虹: 《對兩件簡牘法律文書的補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二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86—104頁;王素、宋少華: 《長沙吴簡〈録事掾潘琬白爲考實吏許迪割用餘米事〉釋文補正》,《文史》2015年第1輯;王彬: 《吴簡許迪割米案相關文書所見孫吴臨湘侯國的司法運作》,原爲“第一届中史前沿論壇”會議論文,陝西師範大學2013年8月24日,後發表在《文史》2014年第2輯,第74—79頁;徐暢: 《新刊長沙走馬樓吴簡與許迪割米案司法程序的復原》,《文物》2015年第12期。日本學者也有相關討論成果,如[日] 籾山明: 《中國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東洋史研究叢刊之68),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06年,另有李力譯本《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早期中國研究叢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88—91頁。王素、宋少華兩位先生披露了《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捌)》中有關許迪案一些新内容,提到“許迪原爲下雋縣民,少失父遜,與母妾、兄八(一作别)、弟冰、妻小、子讓、讓弟飜、八妻營(一作榮),冰妻足,俱居下雋南鄉飝丘,佃作爲業。迪以建安廿一年中給吏,先給縣吏,後給郡吏,黄龍三年爲臨湘淕口典鹽掾,嘉禾二年發生割米案。經過多方審訊,最終判決情況是: 迪按科當斬,特於都市行法”。*王素、宋少華: 《長沙吴簡〈録事掾潘琬白爲考實吏許迪割用餘米事〉釋文補正》,《文史》2015年第1輯。二位在文中徑言“臨湘淕口”,當是認爲“淕口”在行政區劃上屬於臨湘。但筆者發現,走馬樓吴簡中凡涉及“淕口”地名的簡,並未見“臨湘淕口”連用的情況,没有直接證據證明淕口屬臨湘。吴簡中出現“淕口”的簡例如下:

(貳·7232)

二月廿六日下雋大男許迪 辭以嘉禾二年於淕口賣餘 鹽 四百廿*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故宫研究院古文獻研究所走馬樓簡牘整理組: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捌)》,文物出版社2015年。

(捌·3497)

十一月十三日許迪後辭 以黄龍三年正月廿日受 曹 遣於淕口受官鹽一千七百

(捌·4036)

尚書前言長沙郡所列嘉禾二年官鹽 簿 淕口典 鹽 掾

(捌·4061)

□ □月□日兼中部督郵書掾 晃 淕口典鹽掾 許迪

(捌·4064)

淕口 典 鹽 掾 許 迪 前依 □促考問不堪搥杖招言割 用實不割

(捌·4066)

廖咨料淕口典鹽掾 許迪所領鹽一千五 百一十二斛 七 斗

(捌·4069)

出 給縣吏以吏次後不覺 年中 復 給 郡 吏以黄龍三年正月廿日爲曹所選爲 淕

(捌·4075)

尚書前言長沙 郡 所 領 嘉禾二年官鹽簿 淕 口典 鹽 吏許 迪賣鹽

(捌·4082)

正月廿日受曹遣於淕口 典受官鹽到嘉禾二 年領受鹽 一 千 四 百

(捌·4097)

廿 一 年中出給吏到過黄龍三年正月廿日受曹遣於淕口典受官鹽一千七百廿四斛九斗皆 得

(捌·4177)

臨湘言重實核淕口典鹽吏許迪割用所領 米 一 百 一 十 二 斛 六斗八升前

(捌·4183)

辭 以黄龍三年正月廿日 受曹遣於淕口受官鹽一千四百卅

(捌·4201)

文獻中有“陸口”地名,如《水經注·江水三》曰:“江之右岸得蒲飞口,即陸口也。水出下雋縣西三山溪,其水東逕陸城北,又東逕下雋縣南,故長沙舊縣,王莽之閏雋也。宋元嘉十六年,割隸巴陵郡。陸水又屈而西北流,逕其縣北,北對金城,吴將陸涣所屯也。陸水又入蒲圻縣北,逕吕蒙城西。昔孫權征長沙、零、桂所鎮也。陸水又逕蒲飞山,北入大江,謂之刀環口。”*〔北魏〕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 《水經注疏》卷三十五,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884—2885頁。《水經注》提到的“陸口”因“陸水”而得名。中國古代,地名的命名有種習慣,即凡“某口”地名者或爲兩水交匯之處,且一般以“支流+口”命名。陸口得名即該地爲陸水與長江的交匯之處。

筆者懷疑,吴簡中許迪典賣官鹽的“淕口”可能不屬臨湘,而是指陸水與長江交匯之處的“陸口”。

首先,作爲地名,“淕口”可寫作“陸口”。竹簡捌·4159“臨湘侯 相管 呰 叩頭死罪白重部吏潘 琬 核 校 陸 口賣鹽”中,許迪賣鹽之地即寫作“陸口”。*“陸”字雖漫漶不清,但左邊所从“阝”旁仍依稀可辨。

文獻中“氵”旁和“阝”旁偏旁互换表示同一地名的情況,亦比較常見。如古水名“灃水”,其源出今陝西省長安縣西南秦岭山中,北流入渭水。文獻中或作“灃”,如《書·禹貢》:“漆沮既從,灃水攸同。”或作“酆”,《漢書·地理志》“漆、沮既從,酆水逌同”,顔師古注:“漆、沮,即馮翊之洛水也。酆水出鄠之南山。言漆、沮既從入渭,酆水亦來同也。”同爲古水名的“鎬水”,情況類似,其名稱也有多種寫法,如“滈”、“鄗”等。《史記·封禪書》:“灃、滈有昭明、天子辟池。”《文選·班固〈西都賦〉》:“遂繞酆、鄗,歷上蘭。”*〔梁〕 蕭統編,〔唐〕 李善注: 《文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9頁。

在傳世文獻中,“陸口”還有其他稱謂,如陸谿口、蒲靖口、渌溪口、六溪口等等。《水經注·江水三》:“江之右岸得蒲靖口,即陸口也。”熊會貞按:“因蒲磯山得名……在今嘉魚縣西南。”楊守敬按:“《吴志·孫權傳》建安十五年,以魯肅爲漢昌太守,屯陸口,即此。亦曰渌溪口。《通鑑》梁承聖元年,《注》引張舜民《郴行録》,嘉魚縣口,舟行七十餘里,至渌溪口。《南北對境圖》自岳州沿江東北下,過侯敬港、神林港、象湖港、新打口、石頭口,得渌溪口,是也。《水道提綱》又謂之六溪口。”*〔北魏〕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 《水經注疏》卷三十五,第2284頁。楊晨《三國會要·方域下》長沙郡條:“蒲圻,分沙羨立。《荆州記》:‘赤壁在南岸,烏林在北岸。’有吕蒙城。有陸谿口,吴主拒蜀先主,自屯此爲諸軍節度。”*〔清〕 楊晨: 《三國會要》卷八《方域下》,中華書局1956年,第126頁。以上如陸谿口、蒲靖口、渌溪口、六溪口的得名,除了“蒲靖口”是因“蒲磯山”之外,其他“陸谿口”、“渌溪口”、“六溪口”均因陸水得名,用字不同乃音近可通。長沙三國吴簡中,“陸口”寫作“淕口”亦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作爲下雋民,許迪被派往陸口典賣官鹽,也有一定的可能性。許迪本爲下雋民,根據《水經注·江水三》“(陸)水出下雋縣西三山溪”,*〔北魏〕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 《水經注疏》卷三十五,第2884頁。以及《元和郡縣圖志》“巴陵縣,本漢下雋縣之巴丘地也。下雋屬長沙郡,故城在今蒲圻縣界。吴初巴丘置大屯戍,使魯肅守之,後改爲巴陵縣,自晉以後遂因之”,*〔唐〕 李吉甫: 《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十七《江南道三》,中華書局1983年,第656—657頁。可知下雋與陸口有較深的地緣關係。下雋民許迪作爲郡吏,派往陸口典賣官鹽,從地緣關係上亦能理解。

其三,“臨湘言重實核淕口典鹽吏許迪”,並不能説明淕口在行政區劃上一定屬臨湘。臨湘作爲長沙郡郡治所在,也會審理其他縣的案件。已發表的吴簡中,官府吏員盜割官米,有兩個比較重要的卷宗,一是許迪案,一是朱表案。*朱表案相關簡牘見《長沙走馬樓吴簡·竹簡(柒)》揭剥圖三十三。長沙簡牘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故宫研究院古文獻研究所走馬樓簡牘整理組: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柒)》,文物出版社2013年,第940頁。朱表是吴昌吏,盜割官米,後亦交付臨湘部吏審理。有以下簡例爲證:

丹楊大男朱渡求哀以促作父表給吴昌昔遣吏鄫(?)莽予諸葛府君

(柒·4107)

官中部督郵移辛酉詔曰寫下度辭如牒又表以文入没溺米事

(柒·4087)

以今年正月廿日詣縣督繫曹遣吏張孟傳表以二月四日付臨湘録

(柒·4086)

事史潘真以三月廿八日承 詔覆量中倉襍米以四月二日畢訖覓 (?)得表所割

(柒·4083)

從以上四簡可知,朱渡父親朱表在吴昌爲吏,犯事之後,朱表到縣自擊,後被傳付臨湘,由臨湘審理。另外,走馬樓吴簡中“淕口”地名僅出現在許迪案相關的簡文中,出現頻率不高,爲臨湘所屬地名的可能性不大。

再者,對孫吴而言,陸口的軍事地位相當重要,這與淕口典鹽吏許迪因盜割官鹽米,最後被軍法處置並不矛盾。《三國志·吴書》中多次提及陸口,列舉如下:

(建安十九年)……(孫權)遂置南三郡長吏,關羽盡逐之。權大怒,乃遣吕蒙督鮮于丹、徐忠、孫規等兵二萬取長沙、零陵、桂陽三郡,使魯肅以萬人屯巴丘以禦關羽。權住陸口,爲諸軍節度。……遂分荆州長沙、江夏、桂陽以東屬權,南郡、零陵、武陵以西屬備。

(《吴主傳》)

(魯)肅初住江陵,後下屯陸口,威恩大行,衆增萬餘人,拜漢昌太守、偏將軍。十九年,從權破皖城,轉横江將軍。

(《魯肅傳》)

是時劉備令關羽鎮守,專有荆土,權命蒙西取長沙、零、桂三郡。蒙移書二郡,望風歸服,惟零陵太守郝普城守不降。而備自蜀親至公安,遣羽争三郡。權時住陸口,使魯肅將萬人屯益陽拒羽,而飛書召蒙,使捨零陵,急還助肅。……魯肅卒,蒙西屯陸口,肅軍人馬萬餘盡以屬蒙。又拜漢昌太守,食下雋、劉陽、漢昌、州陵。

(《吕蒙傳》)

權乃召遜,拜偏將軍右部督代蒙。遜至陸口,書與羽曰……權乃潛軍而上,使遜與吕蒙爲前部,至即克公安、南郡。遜徑進,領宜都太守,拜撫邊將軍,封華亭侯。備宜都太守樊友委郡走,諸城長吏及蠻夷君長皆降。遜請金銀銅印,以假授初附。是歲建安二十四年十一月也。

(《陸遜傳》)

(潘)璋下備陸口。權稱尊號,拜右將軍。

(《潘璋傳》)

黄龍三年,以南土清定,召岱還屯長沙漚口。會武陵蠻夷蠢動,岱與太常潘濬共討定之。嘉禾三年,權令岱領潘璋士衆,屯陸口,後徙蒲圻。

(《吕岱傳》)

吴主孫權曾進駐陸口,爲諸軍節度,孫吴重要將領如魯肅、吕蒙、陸遜、潘璋、吕岱等先後屯駐陸口,陸口軍事地位可見一斑。在孫權政權與劉備政權的鬥争中,“陸口”是孫權争奪荆州的重要軍事據點。至潘璋、吕岱時期,“陸口”則是穩定南部郡縣的重要據點。許迪在陸口典賣官鹽時盜用官鹽米,因而被軍法處置,這與陸口是軍事重鎮的地位也相符合。

陸口的行政區劃,在孫吴控制該地時期,有一個變化的過程。

根據前引《三國志·吴書·魯肅傳》、《吕蒙傳》内容,孫權曾設漢昌郡。魯肅、吕蒙二人不僅先後任漢昌太守,他們所食奉邑亦相同,爲下雋、劉陽、漢昌、州陵四邑。這些奉邑的行政歸屬,文獻記載大致如下:

下雋,《續漢書·郡國志》、《晉書·地理志》均屬長沙郡。漢昌,《續漢書·郡國志》無,《晉書·地理志》長沙郡有吴昌縣。《元和郡縣圖志》:“昌江縣,後漢分長沙爲漢昌縣,孫權改爲吴昌縣。”*〔唐〕 李吉甫: 《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十七,第659頁。《水經注·湘水》:“湘水又北,汨水注之。水東出豫章艾縣桓山,西南逕吴昌縣北,與純水合。”熊會貞按:“《宋志》,吴昌,後漢立,曰漢昌,吴更名。《吴志·孫權傳》,建安十五年,分長沙置漢昌郡。蓋是時置漢昌縣爲郡治,後更縣名而郡廢。吴屬長沙郡,晉、宋、齊因,梁屬巴陵郡。在今平江縣東。”*〔北魏〕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 《水經注疏》卷三十八,第3154頁。劉陽,《續漢書·郡國志》無,《晉書·地理志》長沙郡有劉陽縣。《元和郡縣圖志》:“瀏陽縣……本漢長沙國臨湘縣地,吴置瀏陽,因縣南瀏陽水爲名。”*〔唐〕 李吉甫: 《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十九,第703頁。州陵,《續漢書·郡國志》、《晉書·地理志》南郡有州陵縣。

吴增僅疑漢昌郡屬縣當即吕蒙爲太守時所食四邑: 下雋、瀏陽、漢昌、州陵。*〔清〕 吴增僅撰,楊守敬補正: 《三國郡縣表附考證》,《二十五史補編》,開明書店1936年,第2953頁。陳健梅博士則認爲漢昌郡領縣當爲吕蒙奉邑中長沙郡所屬的下雋、劉陽、漢昌三縣,不得領有南郡之州陵。*陳健梅: 《孫吴政區地理研究》,嶽麓書社2008年,第230—231頁。但魯肅、吕蒙二位屯軍的陸口,似當應在漢昌郡的範圍内。漢昌郡所轄管江道,從水路上説,主要是可作爲孫吴的重要基地遏制劉備順江而東,從側面爲江夏起到屏障作用。當漢昌郡抵禦劉備勢力的作用削弱,即被撤銷,漢昌郡治也更名爲吴昌縣。在吴簡師佐籍中,多有涉及吴昌縣的師佐,現列《竹簡(壹)》數例如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 《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

凡吴昌領師佐十四人弟妻子卅七人合五十一人

(壹·5908)

别佐吴昌黄啓年卅 見

(壹·6612)

(壹·6627)

物故□佐吴昌黄□妻妾年五十五在本縣 留

(壹·6666)

□慰吴昌吴純年卅二 見

(壹·7450)

乾鍛佐吴昌這□年廿五 單身 見

(壹·7463)

以上師佐籍的内容,説明在走馬樓三國吴簡時代的嘉禾年間,漢昌已改爲吴昌,漢昌郡也不復存在。

廢除漢昌郡之後,陸口的行政區劃,有明確記載的如前引《三國會要·方域下》長沙郡條。楊晨認爲在三國時期,陸口屬蒲圻,蒲圻屬長沙郡。但長沙吴簡師佐籍中提及的長沙郡各屬縣,包括臨湘、吴昌、攸、永新、茶陵、安成、醴陵、下雋、建寧、廣興、瀏陽等,並未見到蒲圻地名。這可説明,至少在三國嘉禾年間,蒲圻還未建立縣置。*蒲圻立縣,説法較多。有認爲是孫吴所立,如《元和郡縣圖志》鄂州蒲圻縣:“本漢沙羨縣地……吴大帝分立蒲圻縣,因蒲圻湖爲名。本屬於長沙郡,隋割屬鄂州。”參看〔唐〕 李吉甫: 《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十七,第646頁。再如《太平環宇記》卷一一二鄂州蒲圻縣條,吴黄武二年(223)分沙羨置,屬長沙。參看〔宋〕 樂史撰: 《宋本太平環宇記》,中華書局影印1999年,第186—187頁。有認爲是晉太康元年立,如《宋書·州郡志》:“蒲圻男相,晉武帝太康元年立。本屬長沙,文帝元嘉十六年度巴陵,孝武孝建元年度江夏。”陳健梅博士贊同《元和郡縣圖志》,認爲孫吴立蒲圻縣。參看氏作《孫吴政區地理研究》第191頁。石泉先生認爲至少在吕岱及其子吕凱時期,蒲圻尚未立縣,仍爲軍鎮,而蒲圻“設縣當在此時(晉武帝太康元年)”。參看氏作《古代荆楚地理新探(續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97頁注釋①、100頁。其時,陸口的行政歸屬,也不應當爲蒲圻。因陸口典鹽吏的案件由臨湘來審理,正好説明了陸口與臨湘的密切關係: 陸口雖不屬臨湘,但陸口、臨湘應均爲長沙郡所轄。

因臨湘爲郡治所在,發生在長沙郡他地他縣由臨湘來審理的案件,在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東漢簡中亦有案例可循,見J1③∶285號木牘:

府告兼賊曹史湯、臨湘:“臨湘言:‘攸右尉謝栩與賊捕掾黄忠等别問僦趙明宅者完城旦徒孫詩,住立,詩畏痛自誣: 南陽新野男子陳育、李昌、董孟陵、趙□等劫殺明及王得等。推辟謁舍亭例船刺無次公等名縣,不與栩等集問詩。詩自誣無檢驗。又詩辭: 于其門,聞不處姓名三男子言,渚下有流死二人。’逐捕名李光、陳常等,自期有書。案□移湯書:‘詩辭: 持船於湘中食(碓)米,見流死人。’縣又不緑(録)湯書而未殺,不塞所問,巨異不相應,何?咎在主者不欲實事。記到,湯、縣各實核不相應狀,明,正處言,皆會月十五日。毋何毄(繫)無罪,毆擊人。有府君教”*趙平安、羅小華: 《長沙五一廣場出土J1③∶285號木牘解讀》,《齊魯學刊》2013年第4期,第40頁。

上述案件,應發生在長沙郡的攸縣,參與案件調查的,不僅有攸縣右尉謝栩與賊捕掾黄忠等,還有臨湘縣派出的相關人員以及“兼賊曹史湯”派出的相關人員。這既是一個與許迪案有類似之處的例子,許迪本人是下雋人,其貪贓之地在陸口,但他所涉案却由臨湘審理。

綜上,若許迪典賣官鹽的“淕口”即文獻中的“陸口”,許迪貪贓的卷宗出現在臨湘,則可説明當時陸口在行政區劃上屬長沙郡。*“尚書前言長沙郡所列嘉禾二年官鹽 簿 淕口典 鹽 掾 ”(捌·4061),亦能證明陸口與長沙的行政隸屬關係。至於陸口具體爲何縣所轄,還有待更多資料證明,或許在吕岱及其子吕凱屯駐蒲圻前後,陸口還是軍鎮,行政上並未屬於某縣。*見《三國志》卷六十《吴書·吕岱傳》及所附其子《吕凱傳》。

附記: 本文的寫作,曾得到于振波教授、凡國棟博士、羅小華博士、馬代忠先生四位及盲評老師的建議,特此致謝!

*本文獲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走馬樓吴簡與孫吴縣政研究”(13AZS009)資助。

猜你喜欢

中國
Translating Chinese Literature: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第二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
我也是中国的
中国加油!
中国一定赢
中国人减肥为什么那么难?
taking stock
最美中国
China-Bangladesh Cultural Exchange A“Belt and Road”Success Story
中国哪里最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