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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頙浮”再探*

2016-02-02李天虹

简帛 2016年2期
关键词:筆者文獻大學

李天虹

《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頙浮”再探*

李天虹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五册《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篇的後半部分,主要講齊桓公聽取鮑叔牙和隰朋的諫議,采取數項改進措施或行動。其中3號簡有一段話:

乃命有司箸頙浮老弱不刑,畝纆短,田纆長,百糧鍾。*關於“畝纆短,田纆長,百糧鍾”的釋讀,參看彭浩: 《試説“畝纆短,田纆長,百糧箽”》,簡帛網(www.bsm.org.cn)2006年4月2日。

彭浩先生最早指出,這段話可以與《管子·戒》、《管子·霸形》對讀。*彭浩: 《“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解》,簡帛網2006年3月6日;彭浩: 《試説“畝纆短,田纆長,百糧箽”》,簡帛網2006年4月2日。兩文後收入氏作《〈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考釋二則》,丁四新主編: 《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三)——“新出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6—10頁。《戒》和《霸形》兩篇的相關内容如下:

於是管仲與桓公盟誓爲令曰:“老弱勿刑,參宥而後弊……”

(《戒》)

於是令百官有司削方墨筆。明日,皆朝於太廟之門朝,定令於百吏。使税者百一鍾,孤幼不刑……

(《霸形》)

從文句看,簡文“箸頙浮”,大體對應於《戒》篇的“盟誓爲令”以及《霸形》篇的“削方墨筆”、“定令”。對於這三個字的讀法和解釋,學者間存在很大争議;斷句方面,整理者在“浮”字處斷讀,也有學者持不同看法。就筆者所知,大體有如下諸説:*參考祝升業: 《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含〈競建内之〉)、〈姑成家父〉、〈三德〉、〈鬼神之明〉及〈融師有成氏〉篇集釋》,碩士學位論文,武漢大學2007年,第44—45頁;朱豔芬: 《〈競建内之〉與〈鮑叔牙與隰朋之諫〉集釋》,碩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08年,第67頁;顔至君: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競建内之〉與〈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研究》,碩士學位論文,臺灣師範大學2008年,第230—235頁。

蘇建洲先生疑“箸”讀作“書”。*蘇建洲: 《初讀〈上博五〉淺説》,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禤健聰先生疑“頙”讀爲“籍”,乍、籍均爲從母鐸部字。“箸籍”即“著籍”,謂登記貢賦、人事及户口等檔案。*禤健聰: 《上博楚簡(五)零札(一)》,簡帛網2006年2月24日。

彭浩先生將“箸”讀作“書”,制定之意。“頙”讀爲“作”,是作刑的簡稱。“浮”訓作罰。“乃命有司書作浮,老弱不刑”,是説重建司法制度。*彭浩: 《“有司箸作浮老弱不刑”解》。關於“箸”,作者在其後發表的《〈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考釋二則》中改從張福海先生説。張説詳下文。

陳偉先生謂,“乃命有司箸作浮”,《霸形》篇對應文句作“於是命百官有司削方墨筆”,尹注:“方謂版牘也。凡此欲書其所定令也。”這證明彭先生將“箸”讀爲“書”的思路是合理的。又,“浮”也可能假爲“符”,“符”有官府文書之義。在這種情形下,“箸”也可如字讀(通作“著”),爲記載之意。*陳偉: 《也説〈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與〈管子·霸形〉的對讀》,簡帛網2006年4月4日,又載氏著《新出楚簡研讀》,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21—222頁。

魯家亮先生在陳説基礎上,認爲“作”似可理解爲“創制、制定”。《霸形》中的“削方”指製作版牘,相當於竹書中的“作”;“墨筆”有記載之義,如《韓詩外傳》:“(趙)簡子使人問之,曰:‘子欲見寡人何事?’周舍對曰:‘願爲諤諤之臣,墨筆操牘,從君之後,司君之過而書之,日有記也,月有成也,歲有效也。’”*按,這裏對《韓詩外傳》卷七的引文,筆者從許維遹校釋: 《韓詩外傳集釋》,中華書局1980年,第247—248頁。則“墨筆”相當於竹書中的“箸(著)”。竹書中的“符”在《霸形》和《戒》中均作“令”。*魯家亮: 《〈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與〈管子·戒〉對讀札記》,簡帛網2006年4月13日,又載《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07年第3期。

張富海先生認爲,“箸”,通作“著”,是著於簿籍的意思。浮,當從彭説訓爲“罰”。祚,*整理者釋文作“頙(祚)”。常訓爲福爲禄,引申而有慶賜之義,其義正與“浮”相反。“乃命有司箸祚浮,老弱不刑”,是説桓公聽從了鮑叔牙和隰朋之諫,命令執事者明著賞罰於簡册,而又特别强調老弱不刑,以示刑政之寬緩。*張富海: 《上博簡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補釋》,簡帛網2006年5月10日,又載《北方論叢》2006年第4期。

李學勤先生斷讀爲“乃命有司箸頙,浮老弱不刑”。將“箸”讀爲“書”。“頙”讀爲“籍”。“書籍”指在户籍上登記。“浮”讀爲“復”,意即除免。*李學勤: 《試釋楚簡〈鮑叔牙與隰朋之諫〉》,《文物》2006年第9期。

季旭昇先生綜理上述各家説法,並與《管子·立政》對讀,認爲“著頙浮”可能與《立政》篇中“三月一復,六月一計,十二月一著”的規定有關,提出“頙”可能相當於“計”的另一種異稱,也可能讀爲“籍”,“著頙浮”相當於“著計復”或“著籍復”,主要内容是關於推舉賢能、賞功罰過、財務經濟三方面,可能與上計制度有關。*季旭昇: 《〈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乃命有司著作浮”解——兼談先秦吏治的上計》,陳致主編: 《簡帛·經典·古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99—112頁,本文曾在“簡帛·經典·古史”國際論壇上宣讀,香港浸會大學2011年11月30—12月2日。又可參看季旭昇: 《〈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釋文暨三個問題》,《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九輯,中華書局2012年,第514—515頁。

劉信芳先生把“箸頙浮”讀爲“書籍賦”,認爲“籍賦”指關市之徵和田税。*劉信芳: 《出土簡帛宗教神話文獻研究》,安徽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67—168頁,原載氏作《上博藏竹書所載殷高宗政令及相關問題》,《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1期。小文初稿疏漏劉先生的意見,此蒙劉先生惠示而補,謹此致謝。

今按,季先生對諸家説法的短長作有很好的剖析,此不贅述。季先生提出的觀點新穎,不過與《鮑》篇主旨及這裏上下文的文意也不是十分貼合。如果從劉信芳先生把“頙浮”讀爲“籍賦”,簡文下文却是先講刑罰,後講田賦,則文句的銜接不夠流暢。筆者打算在各家説法的基礎上,談談自己的想法,希望能爲這個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參考。

大多數學者由簡文與《管子·戒》、《管子·霸形》的對讀出發來解讀這段簡文,我們的思路也不外此。不過,循着這個思路,筆者感覺對“箸(著)頙浮”可以有兩種不同的釋讀。

首先,參考《霸形》篇的“削方墨筆”,筆者懷疑簡文“浮”或當讀爲“表”。上古音“浮”屬並母幽部,“表”屬幫母宵部,聲母都是脣音,韻部關係密切。*參看孟蓬生: 《上古漢語同源詞語音關係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68—169頁。如與“浮”聲母相同的“莩”,就是宵部字,與“表”韻部相同。上古从“票”得聲的字,多屬脣母宵部,在文獻中,“表”有與“剽”通用的例子;从“孚”得聲的“莩”,有與“摽”通用的例子,*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 《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819、767頁。是爲浮、表通用的旁證。上博四《柬大王泊旱》記柬大王命令釐尹進行祭祀以祛除自己的疾病,云:“‘……尚顒而卜之於大夏。如顓,將祭之。’釐尹許諾,顒而卜之,顓。釐尹致命於君王:‘既顒而卜之,顓。’王曰:‘如顓,速祭之,吾顔一病。’”(簡3~5)*“一”,從劉洪濤先生釋,參氏作《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四)〉札記》,簡帛網2006年11月8日,又載氏作《讀上博竹簡札記兩則》,《中國文字研究》第十三輯,大象出版社2010年,第84—85頁。《説文》“表”字古文作“顕”,簡文“顓”很可能是“顕”字省文,整理者將“顓”釋爲“表”,比較可信。陳劍先生疑“顓”讀爲“孚”,訓爲“信”。*陳劍: 《上博竹書〈昭王與龔之脽〉和〈柬大王泊旱〉讀後記》,簡帛研究網(www.jianbo.org)2005年2月15日,又載氏著《戰國竹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29頁注釋③。從上下文義看,也比較順暢。這可以看作楚簡中“表”與“孚”聲字通用的一個佐證。

表,文獻中常訓爲具標識、標記作用的木柱,其上可以書寫文字。《吕氏春秋·慎小》“吴起治西河,欲諭其信於民,夜日置表於南門之外”,高誘注:“表,柱也。”《管子·君臣上》“猶揭表而令之止也”,尹知章注:“表,謂以木爲標,有所告示也。”《漢書·淮南厲王劉長傳》“又陽聚土,樹表其上曰‘開章死,葬此下’”,顔師古注:“表者,竪木爲之,若柱形也。”《霸形》篇尹注指出“方”即版牘。“表”的性質,可以與版牘類比。那麽,“箸頙浮”或當讀爲“書作表”,意思是書寫製作表。“老弱不刑,畝纆短,田纆長,百糧箽”,是表上記載的内容。表具有告示的功用,將“令”書寫於表上,應該是可能的。

前面提到,除去《霸形》篇的“削方墨筆”外,與“箸頙浮”大體相應的文字,還有《戒》篇的“盟誓爲令”、《霸形》篇的“定令”。據此,“箸頙浮”的讀法又有另外一種可能,即讀爲“著籍復”。這種讀法,應在“籍”字處點斷,將“復”屬下讀。

以往把“頙”讀爲“籍”的學者,訓“籍”爲簿籍或户籍。其實在古書裏,“籍”還有一個不太常見的用法,可以代指法令。《戰國策·趙策二》“王破原陽以爲騎邑”章載牛贊進諫曰“國有固籍,兵有常經。變籍則亂,失經則弱”,鮑彪注:“籍,猶令甲。”“箸”通“著”,常訓爲明著、明示或明書。《禮記·祭法》“帝嚳能序星辰以著衆”,鄭玄注:“著衆,謂使民興事知休作之期也。”《漢書·陸賈傳》“高帝不懌,有慙色,謂賈曰:‘試爲我著秦所以失天下,吾所以得之者,及古成敗之國。’”,顔師古注:“著,明也,謂作書明言也之。”或訓爲“定”。《易·雜卦》“蒙雜而著”,韓康伯注:“雜而未知所定也。求發其蒙,則終得所定。著,定也。”《楚辭·九辯》“惟著意而得之”,洪興祖補注:“著,明也,立也,定也。”這兩種訓釋放在簡文裏都可以講通。這樣,“著籍”的意思與《管子》的“爲令”、“定令”正好相合。

“孚”聲字與“復”通用的例子,在傳世和出土文獻中都可以見到。*參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 《古字通假會典》第767頁;白於藍編著: 《簡牘帛書通假字字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3—44頁。李學勤先生將“復”訓爲“除免”。季旭昇先生評析説,把“‘浮老弱不刑’釋爲‘除免老弱民衆的刑罰’意思也很好。不過,‘復老弱不刑’可能有點問題,在文獻中,‘復’字往往只有免除‘勞役’或‘賦税’的意思,似未見免除‘刑罰’的用法”。*季旭昇: 《〈上博五·鮑叔牙與隰朋之諫〉“乃命有司著作浮”解——兼談先秦吏治的上計》,陳致主編: 《簡帛·經典·古史》第106頁。季先生的説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文獻常常用“復”表示免除勞役賦税,不過也可見到相當於免除刑罰的用法。《吕氏春秋·當賞》“獻公以爲然,故復右主然之罪”,高誘注:“復,反也。反其罪,不復罪也。”還有學者把這裏的“復”訓爲寬宥,*參看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 《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第350頁,“復”字條第11義項。同義項下還引有《後漢書·杜詩傳》“士卒之復,比於宿衛”李賢注:“復謂優寬也。”則與前引《管子·戒》“老弱勿刑,參宥而後弊”的“參宥”可以類比。這樣,“復右主然之罪”也就是免除或寬宥右主然之罪。因此,李學勤先生對“復老弱不刑”的解釋,是可以成立的。“復老弱不刑”的句式,可以與《漢書·高帝紀上》“復勿租税二歲”、“復勿繇戍”類比。

綜上,我們對簡文“箸頙浮”,提出兩種可能的解釋。其一,讀爲“著作表”,意思是書寫製作表;其二,斷讀爲“著籍,復”,“著籍”猶“定令”;“復”連下文讀爲“復老弱不刑”,意思是寬免老弱之刑。

附記: 小文曾在簡帛網上發表(2015年2月8日)。近看到王凱博先生在其大作《〈鮑叔牙與隰朋之諫〉“箸頙浮”解》(《簡帛研究二〇一五(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的“附記”中提及小文,因檢出並略作修訂。王先生認爲“箸頙浮”當讀爲“作籍復”,是桓公悔過後蠲除人民徭役、賦税的惠政。“箸頙”即“作”、“籍”二事,“作籍”猶“徭賦”、“賦役”等。敬請讀者參看。又,何有祖博士惠示筆者他的一篇未刊稿,認爲“著作浮”的“作”、“浮”分别指有工作之人、無工作之人,“著作浮”是説做好這兩種人的登記工作,以便官府把握有業者和無業者的情況。立意較新。蒙何博士允准,把他的觀點寫在這裏,供讀者參考,謹致謝忱。

*本文寫作得到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湖北出土未刊布楚簡(五種)集成研究”(10&ZD089)的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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