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2016-02-02杨东须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关键词:和谐
杨东须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杨东须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中没有孕育出西方的“权利”概念,究其根源,是因为中国古代等级森严的等级制度、和谐的价值追求、家庭伦理制度都阻碍了西方“权利”的产生。本位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古代中国没有西方文化中的权利概念的原因。
关键词:权利;等级制度;和谐;家庭伦理
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有类似于权利的条款,如宋律中规定,在室女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一个与西方文化中的“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权利则意味着公众可选择作为或者不作为,但是中国古代社会高度集权,森严的等级制度,伦理道德观念使得这种选择性被过度的干预,公众失去了相应的自由,受封建集权主义压迫下的民众只能无条件的服从,因此,西方的权利观念在封建主义的统治之下是不会产生的。
一、等级制度抑制了权利概念的产生
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调整的是与宗法伦理等级制度相适应的人身关系,而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依附于社会地位,人与人之间根本不可能实现。古代中国整个社会各安其位,人与人之间被分为三六九等,处在不同的等级的人,在社会上自然会被差别对待。如从古代服饰文化上我们可以看出贵贱之分,唐律中的良贱相犯以身份相处,魏律中的八议、官当制度等无不在反应中国古代是一个高度集权的等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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