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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史与新法律史—美国学者马伯良宋代法律史研究的两种范式*

2016-02-02

国际汉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研究

美国学者安守廉(William P.Alford)曾指出美国中国学/汉学研究的一个现象,即法律史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地位,相比其他领域,成果相对薄弱。①William P.Alford, “Law, Law, What Law?: Why Western Scholars of Chinese History and Society Have Not Had More to Say about Its Law,” Modern China, Vol.23, No.4 (Oct.1997), pp.398-419.具体到宋史研究领域,情况同样如此。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美国的宋史研究在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思想史等诸多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就②有关美国宋史研究成就的综述,参见魏希德(Hilde de Wilte)《美国宋史研究的新趋向:地方宗教与政治文化》,《中国史研究动态》2011年第3期;魏希德《北美的宋代研究》,载张海惠主编《北美中国学—研究概述与文献资源》,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包弼德(Peter Bol)《美国宋代研究的近况》,《新史学》第六卷第三期,1995年9月,第185—205页;田浩(Hoyt Tillman)《北美宋代儒学和朱熹研究之演变:60年回顾》,《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22日;包伟民《近二十年来的美国宋史研究》,《光明日报》2000年11月3日,第C03版。,而法律史研究则要沉寂得多。在为数不多的从事宋代法律史研究的学者中,马伯良(Brian E.McKnight)无疑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位,被称为“最重要的唐宋法律史学家”③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页。。他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缩影,从中折射出美国宋代法律史研究的方向、特点和发展历程。本文拟对马伯良的宋代法律史研究予以评述,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致力于包罗无遗、面面俱到的综述,而是尝试勾勒并凸显马伯良宋代法律史研究的范式和特点。

一、制度史范式下的传统法律史研究

美国传统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是一种制度史范式下的研究,主要围绕制度本身及其演变、法律文献整理等中心议题展开,采用自上而下的视角,注重勾勒法律制度的官方表达,阐明其主导性原则,其所依据的史料主要是律、令、格、式等官方会典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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