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信托制度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6-02-01金焱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金 焱
(150000 哈尔滨友好蔬菜合作社 黑龙江 哈尔滨)
民商法中信托制度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金 焱
(150000哈尔滨友好蔬菜合作社黑龙江 哈尔滨)
近几年,随着现代人财产理念不断改变,信托制度也被广泛应用于一些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中,与民法、商法结合更好服务于大众。基于此,本文将探讨信托制度在民事、商事中的应用,及不足之处和建议。
民商法;信托制度;理论研究
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教徒在去世后将生前私有土地捐赠与教会,以此继续追随信仰。然而随着越来越多教徒捐赠,当时贵族担心土地大量流失,便下令禁止捐赠土地。教徒在这种情况下便发明了USE模式,既将土地转于他人接管,但是接受人需将土地带来的收益提供给教会一部分。教徒运用这种模式继续守护着教会利益,这也就是最早的信托制度。这个故事充分体现了信托制度特有的灵活性与便利性,而正是这些优点使信托制度随时代变迁逐渐被完善,并更好为大众服务。
一、信托制度的演变与必要性
(一)信托制度演变
1.民事信托
随着USE模式在教会事件中的奏效,当时一些平民也通过这种办法逃避贵族对其土地的强制征收,通过USE模式,在没有合格继承人情况下,土地接收人仍可以为土地拥有者的亲属继续提供土地方面收益。这种委托人为了规避贵族对其土地所有权所施加的强制干涉,而将土地财产转给自己相信的受托人的模式逐渐流行形成了最早的民事信托概念与制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