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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消极确认之诉初探

2016-02-01冯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冯 伟

(51810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 深圳)

民事消极确认之诉初探

冯 伟

(51810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 深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极确认类案件在发生,但因理论研究缺失、立法规定零散的现状,导致司法实务中面临适用疑惑。本文从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价值、起诉条件、诉讼标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表明消极确认之诉亟待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完善。

消极确认之诉;诉的利益;举证责任

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按照原告请求的目的,确认之诉又可进一步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对于积极确认之诉,我国的理论和实务界异议都不大。但对消极确认之诉,出现的机会屈指可数,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为数不多的确认知识产权不存在之诉;在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诉讼中依稀可见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提及其合理性;收入《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的最高法院首例“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已经算是司法实践的勇敢探水,但仍不能改变理论研究缺失,法律规定空白、实践适用混乱的尴尬局面,本文试图从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价值、起诉条件、诉讼标的、举证责任等方面作一简要探讨,以期理论和实务界对消极确认之诉有所正视。

一、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价值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传统的“私权诉权说”强调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私权,“起诉者为原告”是确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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