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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2016-02-01张银银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张银银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张银银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应属第三人范围的界定,在我国立法中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过于泛化,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界定第三人范围的基本观点与方法的介绍,着重探讨了“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资格”,旨在通过认识基本理论和探讨关键问题,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提出完善建议。

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

构建法治社会是每个国家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在我国法治以崇尚法律为至上,以保障人权为核心。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对更好的保障人权这一基本理念的实践。行政诉讼法一直以来有“公法钥匙”之名,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权利的滥用,为因受到行政行为有利或不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价值

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定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做出的法律界定。尽管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定义但基本与法律定义相吻合。随着行政关系复杂化的呈现,使得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逐渐扩张将更多的行政纠纷纳入其调整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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