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析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
2016-02-01魏雪利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魏雪利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析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
魏雪利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新《刑事诉讼法》中我国以物质赔偿为导向,将被害人的心里抚慰和社会关系的修复置之事外的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考量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故本文旨在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殊性入手,指出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建设现状
少年犯罪作为刑事司法最为特殊、最为前沿的领域,有必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第五编第二章刑事和解制度下加以规定,在程序结构上,没有认识到其特殊性,没有将其与成年人和解制度加以区分,缺乏独立性;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与成年人刑事和解一样,主要适用于轻刑事案件,显然这样的范围过于狭窄;在刑事和解的功能和效果上,过于强调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了忽视了未成年被告人悔罪的真诚性。因此在这一框架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以结果为导向的加害恢复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过度强调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这一功利性目标,使得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全面恢复”的刑事和解变成了单一的“被害恢复”,大大削弱了对加害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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