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之思考
——以“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为视角
2016-02-01呼和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呼 和
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之思考
——以“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为视角
呼和
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随着科技迅猛发展,数据规模呈级数倍增长,人类跨入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是与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一样重要的战略资源。那么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维护知识产权成了法律界当务之急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分析了大数据时代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解读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及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大数据时代;商业秘密;刑法保护
我国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商业秘密作为正式法律用语出现,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过和实施,商业秘密才有了正式定义。对企业而言,大数据与云环境下,作为企业商业秘密的具有竞争性质的商务信息和创新型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数据信息的安全与否,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一、大数据时代与大数据时代的商业秘密
随着科技迅猛发展,数据规模呈级数倍增长,人类跨入大数据时代,2014年两会期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大数据”,表明在国家层面上对大数据的重视。在大数据时代下,权利人所拥有大量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被存储在云环境下。以开放性为特点的网络环境,为商业秘密在云环境下被他人通过网络窃取或者泄露被窃取和泄露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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