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大陆在立法上的区别概述
2016-02-01王洁怡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王洁怡 尹 红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23
台湾与大陆在立法上的区别概述
王洁怡尹红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杭州310023
随着两岸三通的放开,台湾和大陆的交流也逐步加深。在频繁交流的过程中,问题也逐渐凸显。本文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四个角度阐述台湾与大陆的立法区别。
台湾法;大陆法;法律概念;立法;
随着2008年两岸三通的新时局到来,台湾和大陆的交流也逐步加深。今年春节前夕,由于“周某事件”,李某吧吧友在1月20日晚上组织大规模的反台独行为[1]。该事件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两岸文化存在共性和差异。本文立足法律,浅议大陆的法律体系和台湾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的区别。有助于更进一步了解台湾。
一、法律概念的比较
(一)法律概念的顺序不同
台湾把大陆的“警员”叫做“员警”;把“缉查”叫做“查缉”;把“继承”叫做“承继”;把“盗窃”讲成“窃盗”。[2]
(二)法律概念的简繁不同
大陆习惯用名词的堆砌,如“共同犯罪”、“判决效力”、“私权变动”。而台湾的法律概念等多的带有文言文色彩,喜欢用“之”做连接词,如“私权之变更”、“判决之羁束力”。
(三)法律概念的形容不同
如大陆用“主犯”表示犯罪中的主谋,而台湾用“正犯”[3];大陆把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称作“合同,合约”,而台湾用“契约”一词代替;大陆使用“知识产权”表述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台湾则使用“智慧产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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