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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法律争议研究

2016-02-01李雨明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法律

李雨明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法律争议研究

李雨明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本文结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说明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争议所在,并分析法条适用和法律关系;第二部分结合法理角度解读了物权法自动续期规范路径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阐述了对于续期问题的谱系化情形分类;最后借鉴房地产税政策,提供了续期收费模式在争议解决上的执行建议。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法律争议研究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问题争议点及法律关系分析

今年,温州市很多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发现自己房产的所属土地使用权证在3月过期,很多交易无法完成,如果要续期则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标准政策上也仍不明朗,很多使用权到期二手房交易因此受到限制。在2004年,深圳也发生过类似的问题,深圳政府据此印发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规定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虽然不补缴也不会影响房屋使用,但会对过户转售等问题构成限制。

根据《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同时,第149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2007年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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