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不足与完善
2016-02-01王广祯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环境
王广祯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试论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不足与完善
王广祯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我国《刑法》虽然设置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但因其结果要件规定过于严苛、法定刑较轻以及刑罚种类单一等原因,使得在实务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所以,应当完善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降低入罪门槛,减轻对结果严重性的要求,增加规定结果加重犯,提高法定刑幅度,增加财产刑、资格刑等其他刑罚措施。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罚;结果要件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类不负责任地向大自然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发生严重的环境问题,进而危害人体健康、阻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产生,不仅与排污单位生产设备不合格、违法排污有关,而且与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环境监管失职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实务中应用较难。因此,应当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
一、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概述
我国《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该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属于结果犯,构成该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且须具备“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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