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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6-02-01魏晗羽王珺娴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法律产品服务

魏晗羽 王珺娴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我国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魏晗羽王珺娴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比较广告作为一种特殊宣传形式,是由广告主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进行对比,以突出其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或优势的广告。它能更好地凸现产品、服务的优势,因而更容易打动消费者,更成功地实现广告目的,受到广告行业的青睐。但由于比较广告自身存在利己的倾向,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是允许比较广告的存在,但相关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合法性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广告主无所适从或寻空而钻,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众多的难题。因此,完善我国比较广告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界定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迫在眉睫。本文从比较广告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分析了各国对比较广告的态度,并研究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比较广告;法律规制;合法性标准;不正当竞争

一、比较广告的接受与否定

由于比较广告的运作是将产品进行对比,对于这种宣传手段,各国在法律规制上的态度各执一词,在立法上具体分为三种模式:

(一)肯定模式

一些国家承认比较广告存在的合法性,并且认为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归纳其原因:第一,从广告行业本身来看,比较广告作为其中的“一员”,丰富了广告的表现形式,也增加了经营者对宣传手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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