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剩余权利及军事应用
2016-02-01赵诣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科学研究
赵 诣
海军潜艇学院政治教研室,山东 青岛 266000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剩余权利及军事应用
赵诣
海军潜艇学院政治教研室,山东青岛266000
1982年制定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关于海洋的法典和宪章,将整个海域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公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海洋的利用不断向深、远扩展,矛盾也随之从领海转移到专属经济区。《公约》中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包含很多剩余权利,这些没有明示或禁止的权利导致了国家间的军事摩擦。该区域易于被军事利用的剩余权利主要包括人工岛屿等的专属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上空飞越自由,分析和利用这些剩余权利,从外交辞令、国内法建设、军事行动策略等角度为军事利用创造有利环境是极为必要的。
专属经济区;制度;剩余权利;军事应用
一、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
(一)基本规定
《公约》第56条在列举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和管辖权时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公约》第60条又进一步指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
(二)军事应用
虽然,《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人工岛屿建设做出了如上规定,但是《公约》却未能对人工岛的概念进行具体规约,在不同地方用可以互换的名称来指代,比如人工岛、装置、结构、设备、机构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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