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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

2016-02-01邓俊杰

法制博览 2016年26期
关键词:趋同化条约法律

邓俊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浅析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

邓俊杰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当今之世界,各国经济水乳交融,国际经济日趋一体化已经呈现。而经济的发展无疑推动着法律也朝前发展,在此背景下法律走向趋同化将能看到希望。法律趋同化包括了法律中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同时它又与“世界法律大同”不应直接划上等号,并且法律趋同化有两种与其自身相适应的形式。但是法律趋同化的过程面临的问题是存在的,如何解决就是一个值得思考之处。

国际经济一体化;法律趋同化;传统

现如今的世界,是一个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交织与一体的世界,由于交通的日趋便利,经济的日益发达,加速了世界各国的交往,其中经济领域的经济全球化无疑成为了其中的一大亮点,夺人眼球。也正是由于全球各种积极的因素在不断共同推进,使得全球的资源也在不断进行调配,以达到一种互补的局面。在这种全新格局之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由于经济上的交往加深,从而促进了法律的趋同化。这对于研究法律的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新领域。

一、法律趋同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李双元先生认为法律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受甚至趋于一致的现象,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等”[1]。从这一定义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其中的内涵之所在:

从李先生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趋同化不能很随意有去臆测为法律的全球统一化,毕竟,由于世界各国在自身的发展历程中,受到来自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的制约。这其中的各种因素既导致了国与国之间法律共性的出现,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出差异性与多样性。而这种差异性与多样性并存的局面,看似平常,却也并非偶然,因为它不仅仅是上述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法律不断发展与完善使得自身演变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提到了法律趋同化,让我们又不得不想到“世界法律大同”这一提法,它是指针对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这一动态现象提出来的[2]。这一提法的出现让人觉得貌似是正确无比,那事实又是如何呢?我们可以简要的进行分析。所谓“世界法律大同”,究其本质而言,它所追求的是全世界法律完全实现统一。虽然这一目标将来是否能够如期实现,在所不论,但是如果要从法律趋同化直接引申出“世界法律大同”这一结论就过于牵强。因为两者所追求的目标就不在一个轨道之上,前者所强调的是世界各国的法律差异性与多样性并存的法律趋同现象,而后是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实现一个最终的统一,其中既无差异也无多样性,完全是一个绝对的统一。后者所追求的理念貌似已经完全脱离了各国的现实——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即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地区都各具特色,要实现完全的统一,其中的难度不言而喻。

二、法律趋同化的实现形式

(一)直接实现的形式

国际经济法背景下的法律趋同化,其中自然就是关于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条约与惯例的趋同化问题。在国际社会高度趋向一体的情况下,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程度也不断在加强的道路上奔驰,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相较几百年之前,自然是不可比拟的。在这此种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也在不断的签订着双边与多边的经济条约,再加之曾经就已经形成的商业习惯等,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体系。双边与多边条约的签订,如同其他的政治条约与军事条约一样,一般至少有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共同参与签订,这即是它们进行平等协商一共同努力之下所形成的一个“共识”或者可以说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结果,那这其中自然将涉及双方国家国内法的修改,以便符合条约要求。如果该条约对两国或多国都存在着巨大的利益,那无疑将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到该条约之中来,一旦该经济条约被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所认可并采纳,最后适用到本国法律中来,这就形成了一种法律趋同化的效果。

当然,除了条约,国际惯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直接实现的形式,国际惯例在《国际法院规约》中是指“作为通例而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3]。相对于国际条约而言,国际惯例对所有的国家所以产生的强制力至少要大打折扣,因而,在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上,它的效力自然无法与国际条约相抗衡。

(二)间接实现的形式

法律趋同化间接实现的形式和途径——“即通过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纳入本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有关国内法进行改造,使之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相协调、相接近或者一致。”[4]这种借鉴与移植,一般都是由不发达国家所实施的一种行为,有些法律条文,这些国家都是直接照抄过来,未进行任何的修改即予以适用。但是,这种照抄照搬的举动在这些国家当中也仅仅是一时的无奈之举,在此后的过程中,它们将会对这些法律条款进行修订,以便完全适合本国的国情,而那些曾经被照抄过来的条款将逐步消失。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各国之间所进行这种借鉴与移植都是一种自主的行为,而并非强迫所致。毕竟立法所体现与牵涉到的是一国主权,所遵循的完全是该国的意志。即使有关国际组织如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制定的一些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也往往是遵循各成员国之主权意志的结果。[5]

三、法律趋同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一点无须质疑,而由经济导致的法律趋同化自然也可以说是不可避免之情势。但是,在乐观的看到其一帆风顺的一面之时,我们又不得不去反思一下其存在的困境,这是任何事物都是必须面临的问题。

经济对法律的发展的影响不言而喻,只有经济发展了,它势必将推动法律的发展。那么,由于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国家也是林立于地球之上。在这样一个国家林立局面之下,自然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不可能简单的用等号划之。有些国家发达,自然就会有国家滞后,特别是在现在的非洲国家中,有些还处于原始社会的状态之下。在这种国家中它们的立法即使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倒退似乎也是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的事。正如前文所述,法律趋同化中包括了多样化的因素,而同样的,也就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看到的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及经济的因素。由于该国自身政治原因,其经济势必与这种政治环境所相衔接,而很少会出现相背离的情况,再由此则可轻易的推导出该国的法律状况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一般而言,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其国内经济动荡的可能性较小,而其国内的法律制度也相对健全与完善。反之,国内动荡不安,经济崩溃,那法律制度要想先进到何种程度也是有点异想天开。而对于这些政治、经济都不稳定的国家而言,要推进它们的法律趋同化,其中的自然是困难重重。就是其中政治、经济稳定的国家,它们内部同样也会因为利益之争出现不同的程度的矛盾,这些矛盾能否调和也值得思考。

其次,一个国家的最终成立,背后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地域、文化传统及历史因素的影响。从古至今,这个国家所经历的一切王朝的不断更替——除非是长期被他国所占领,否则都不太可能改变该国几百或上千年所形成的那种风俗、文化、习惯等所带来的熏陶。可以说一国的历史就是一部厚重的经过积淀的史书。这些有着特殊因素的国家,要想达到法律的趋同化,其中的难度也并不低。毕竟这都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它对该国的人们的影响之深远是可以预见的。在法律趋同化的道路之上,就算是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被该国的人们所接受。特别是一些较为年长者,不排除他们对此出现的一些排斥的心理。

毫无疑问,多样化因素的存在,使得法律趋同化的难度增加,其所面临的问题自然也是不可避免,但这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其一,变更单一经济主体,使其走向多元化之路,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是国家之命脉与根本,经济发展了,它才会对法律有所促进。因此,可以说国家经济的发展它是法律趋同化的基础与前提。但是这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又并非是一种盲目的照搬照抄的模式,它需要同本国的国情相契合。一国有其传统的文化与历史的积淀,这对该国而言是永远也不可能去磨灭的,那么经济自然要与这种文化与历史相适用,这样才能够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其本应具有的推动力。同时,在经济发展之时,其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之同步而行,而不能先发展经济,法律制度则远远的抛之脑后,这种经济的发展在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其可能出现的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这种紧随经济发展而来的法律,不可能凭空创制,它需要从法律先进国家借鉴与移植,最终与本国的政治、经济融合为一体,这其实就是促成法律趋同化的主要因素。其二,法律趋同化应同本国国情与利益相适应。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追求自身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追求自身的利益之所在,虽然各国在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有所差异,但这并不代表着其利益可以随便被损害。因而,当法律需要为本国的经济服务之时,各国在制订之时就不愿意被他国所左右。即使是在参与国际条约谈判之时,一些具有主权性质的条款也是不可能被任何一国所接受的。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法律趋同化是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但是,需要指出的,这种法律趋同化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充满了种种对立,法律趋同化过程中所追求的一致性与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多样性的尖锐对立在目前不会随着法律趋同化的进程的推进而迅速的消失,在这一过程之中,双方会呈现出互相不断的斗争与不断的妥协,对抗与融合的局面,从而使得法律趋同化的过程中使得各国根本自身的利益、自身的特点选择一个更为先进的法律制度。

[1]李双元.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3.

[2]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5.

[3]李双元,张茂,杜剑.中国法律趋同化问题之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3):8.

[4]李双元.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00.

[5]韩天森.谈法律全球化——兼谈经济全球化[A].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7-18.

D996

A

2095-4379-(2016)26-0077-02

邓俊杰(1984-),男,湖南宁远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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