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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管子》法治思想研究

2016-02-01张晓明

管子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家管子法治

张晓明

(山东理工大学 齐文化研究院,山东 淄博255000)



近三十年《管子》法治思想研究

张晓明

(山东理工大学 齐文化研究院,山东 淄博255000)

近三十年来,《管子》法治思想研究出现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内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管子》法治思想内容阐释;二是《管子》法治思想特点研究;三是《管子》法治思想批判及其当代意义价值挖掘。不同角度与层面的探究,充实和完善了《管子》法治思想研究体系,并为当今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管子》;法治;依法治国

20世纪《管子》研究是在清代既已十分兴盛的《管子》研究基础上进行的。1909年梁启超的《管子传》标志着现代管子研究的发端,当然也是现代《管子》法治思想研究的开端。梁启超第一个称管子为“中国之最大政治家,而亦学术思想界一巨子”,把《管子》的政治制度、法治主义、经济政策作为梳理与阐释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法治思想在《管子》中的地位[1]29。梁氏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均开风气之先,自此,各种中国思想史与法律史论著只要提到儒法之争,就是人治与法治、礼治与法治之争。这种研究基调,从20世纪初一直延续至今,影响十分深远[2]。

20世纪初期研究《管子》的另一位重要学者是胡适。1916年胡适的《读〈管子〉》对《管子》诸篇进行辨伪考证,侧重于梳理《管子》思想之源流。他把管子列入“韩非之徒之所谓道”家,认为其法治言论“全袭慎子之言”[3]727-730。自此《管子》研究由阐释转向到辨伪,对后来学者如罗根泽、石一参等人产生了很大影响[4]。今日对《管子》与先秦诸子法治思想之对比研究,实肇端于此。

肇始于20世纪初期梁、胡二氏《管子》法治思想现代研究已历经百年,虽然也有过低迷时期,但是今天看来,研究成果已十分可观。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以期全面把握新时期30年来《管子》法治思想研究之状况。

一、《管子》法治思想内容阐释

《管子》法治思想主要于《版法》《五辅》《八观》《法禁》《重令》《法法》《君臣上》《君臣下》《正第》《任法》《明法》《正世》《七臣七主》《禁藏》《桓公问》《形势解》《明法解》等篇。直接言法的篇目大抵占了全书的16%[5]。《管子·明法》中的“依法治国”“垂法而治”“缘法而治”,把“法”作为治理国家、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成为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胡家聪从七个方面总结《管子》的法治思想内容:第一,治国以法律制度为准则;第二,以法治国贯穿于君、臣、民之中;第三,立法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四,维护“公法”;第五,“法、术、权、势”相结合;第六,轻刑重刑于民本法本的辨证施治;第七,警告君主“自禁”“禁胜于身”[6]。这些至今依然是阐释《管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只不过更加系统。宣兆琦从法律观、立法观、执法观和用法观等方面进行总结:法治是治国理政之要略,立法应因时顺势,执法要以身作则、公正严明,用法应德行相辅、礼法并重[7]。

杨鑫辉从社会心理角度分析《管子》法治思想中的赏罚举措,认为不仅社会心理意义深刻,而且在行与止、多与寡、上与下等关系方面富有辩证法思想[8]190-201。方宝璋基于国家政策工具视角考察,认为《管子》论述了法的作用、法的特征、法的原则、赏罚并举、法治须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人人守法、量刑适中、君主拥有权势等八方面内容[9]122-131。王斐弘从治国理政角度考察,认为《管子》法治思想包括法的内涵与作用、道法观、立法论、执法论以及礼治德治法治兼容综治论等方面内容[10]111-180。陈宏光指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管子》开展了相关的立法工作,如防火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等[11]2。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健全的法令体系,立法已经初具规模。

二、《管子》法治思想特点研究

一般说来,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主张法治,反对礼治;第二,主张法治,反对德治;第三,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或心治或身治[12]13。《管子》法治思想既体现了某些基本特点,也有与之不同的个性特征,这些多通过与先秦诸子比较、与三晋法家比较、与西方法治思想的比较研究中得出。

(一)《管子》与儒、道等先秦诸子法治思想对比研究

对《管子》与儒、道等先秦诸子法治思想进行对比研究,侧重点多有不同。单纯侧重价值理性对比,认为:齐法家本质都是从“尊王攘夷”方面对周代礼乐制度做出解释,无论是“礼义廉耻”之四维,还是“俭德”与“任贤”;鲁儒家不像齐法家局限于一国一君之维系,孔子的“仁爱”与“贵和”对礼乐制度有革命性的超越[13]。

陈健松侧重于德法关系对比,认为:《管子》中德法关系融通,能够涵盖各家:儒家主张德主法辅的关系,法家主张法主德辅的关系,儒、法折衷派主张德法并重的关系,道家主张道统德法、法源于德、存德去法的关系,阴阳家主张顺应阴阳五行基础上的德先法后关系,兵家主张兵治为本基础上的德法并用关系,纵横家主张纵横捭阖基础上的德主法辅关系[14]。

坚持改革开放,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改革的目的是要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这里面最核心的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偏离了这一条,那就南辕北辙了。”[注]《习近平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第18页。坚持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而是要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和全过程。

李步云侧重人治与法治阶级性质对比,认为: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的代表是管子与商鞅等法家的法治观念,奴隶制的等级与特权的代表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的人治观念,二者互相联系、渗透,但是存在根本的对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主张无疑是进步的,人治主张则是反动的[15]。

(二)《管子》与三晋法家思想对比研究

《管子》列于法家为西汉刘歆《七略》以来的沿习,虽然一直对此存在争论,但是一般说来,还是多把《管子》看作齐法家或稷下法家,与三晋法家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等进行比较。严存生总结先秦法家的相同之处在于:先秦法家不仅提出了法治的概念,而且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和实现途径[16]168-175。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比较他们法治思想的不同。

单纯侧重法治功能比较,指出战国时代的法家与春秋时代的齐法家的不同在于,他们所关心的已经不是“尊王攘夷”维护周天子,而是扫平诸侯称霸天下,已经从礼乐制度转向权势本位主义,因此,以三晋为代表的战国时代法家完全走向了极端工具理性的法制传统[13]。

张岱年侧重法治途径比较,指出《管子》阐明了“法”与道德教育的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这是《管子》中一个有价值的正确观点。张岱年认为《管子》在“以法治国”的前提之下,肯定了道德、教育的社会作用,这一点不同于商鞅、韩非等三晋法家[17]。他进一步指出:齐法家立论比较全面,即强调法治,也肯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避免了商、韩忽视文教的缺点[18]170。王强亦指出,《管子》重在安天下,秦法家重在变法;《管子》主张法治,但不离礼俗德教,并开始了法家与道家、儒家的综合[19]。

邓加荣侧重法学观念比较,指出管子与包括商、申、韩等法家在内的诸子百家观点很不相同,管子所说的法是各种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总体的依据和体现,是广义的;管子的法律与道德在宏观上是一体的;法律与道德都是“理”,法律与道德规范是衡量人的行为的公平尺度;法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0]。

仍有学者坚持认为没有齐法家一说。牛力达以为,管子与《管子》不应归为法家,根本也就没有齐法家与稷下法家,管子只是有着自己的法学思想,所以不像法家那样搞唯法主义,这点应该是研究《管子》法治思想的一个纲[21]。

《管子》法治思想与西方法治思想的比较研究,较早是针对人治与法治的阶级性质进行对比。李步云认为先秦法家实行以法治国的前提是肯定君主专制,资产阶级法治则是要彻底地否定君主专制主义,因此,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有的,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尖锐对立之上的[15]。

近年来这方面的比较研究日趋深入,已经成为法治研究的新焦点。

胡水君针对基本的法治观念进行辨析:西方法治思想立基于理性人文主义,注重本性、自由与权利,以《管子》等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治精神则表现为道德人文主义,道德精神、主体精神和责任精神构成其精神实质[22]。严存生认为,我国古代法治观念不是与人治观念相对应,而是与德治相对应,不享有最高权威地位,只是君主治国的一种主要工具,执政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一般不要求有良法,法律治下不治上,“法治”即是刑治,而西方法治观念并不具备这些含义[16]178。

吕世伦针对德治与法治的政治模式进行分析,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的基本模式是借助宗统以维护强化君统王权,所以会援引家规以补充国法,即便是重耕战讲实用的法家,也坚信《管子·牧民》中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而古希腊从没有形成一个管理或统一全希腊的集权组织或国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西方民主政治基础的“社会契约论”,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理念,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原型[23]190。沈宗灵认为儒法两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所以在他们的德、法之争中不会涉及民主与专制的分歧,因此,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理论既不能等同于西方国家17至18世纪反封建专制的法治理论,也不能等同于反对君主专制的君主立宪论[24]135-136。

三、《管子》法治思想批判及其当代意义价值挖掘

(一)《管子》法治思想批判

《管子》法治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和缺陷。陆德生指出,《管子》法治思想的缺陷集中表现在如何对待王权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上,它是紧紧地以王权为中心而又服务于巩固和扩大王权,而人民的权利则严重缺失,广大人民被剥夺了主体地位,而只是被管治的对象[25]35。

罗大乐等认为法家思想的缺陷,同样存在于《管子》,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轻视人民力量,不能认清劳动人民的反抗,对统治阶级的刑罚与暴力过于依赖;二是反对儒家学说,反对轻徭薄役,反对通过教化来维护社会安定,从治政之初就产生与民众对立的危险;三是最高政治目标是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制政体,虽然也有法不阿贵的观念,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限制君主的权力[12]14。

任基实亦认为:“儒法两家之间的辩论无疑是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古代论辩,为后来提倡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提供了相应的可能。然而,毕竟当时囿于时代的限制,法家并未彻底提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主张的法治思想,将君主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实质上又陷入了人治的困境。”[26]75

(二)《管子》法治思想当代意义价值挖掘

《管子》法治思想对于秦汉及以后的封建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罗大乐等认为主要有:一是为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提供了理论基础;二是培育了不畏权贵、秉公执法的精神;三是加强了对法律和法学的研究[12]13-14。学界历来重视挖掘《管子》法治思想的当代意义与价值。杨以汉从立法、执法的7个方面总结《管子》法治思想给当今社会的启迪[27]28-30。管子对中国法治思想建设具有突出贡献,王京龙认为主要体现在:理论上廓清法的基本内涵,国家管理上讲求以礼辅法、法礼一体,法的运用讲求适度[5]。陈宏光等指出《管子》以民为本、贤良为政、监督制约、礼法并重的理念对建设法治社会、丰富法治思想内涵,有着时代意义和探索价值[28]5。他认为《管子》的法治思想里还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法治思想,在古代可以使齐国国富民强,在当今对于环境立法的意义也特别重要[11]2。满文韬认为《管子》尊重客观立法、严格公正执法和人人自觉守法的思想,对当今法治中国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29]。

学界更加认识到《管子》法治思想的弘扬与当今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王利明指出:《管子·任法》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说明古代法律文化中包含了法不阿贵的宝贵法治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就是民主的产物;弘扬古代法治观念,也是传播现代民主思想,可以有力推进民主建设[30]30。

胡水君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中国法治需要着力加强的两个方面,一是道德人文维度,二是民主政治维度[22]24。胡水君指出中国当代法治建设一方面要立基认知理性,造就民主法治以及现代经济和社会体制,这当然也不能脱离中国自身法治传统;另一方面要立基德性,培育道德主体,以新的道德态度和导向重新构建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体制;通过以上政治和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的重建,创新开拓出具有厚重人文底蕴的“道德的民主法治”,最终目标是实现仁义道德与自然权利、民主法治在现代的历史衔接[22]38。

严存生以为:中国法治观念的嬗变经历几个发展阶段,学界已经认识到纯粹的西化不可能,抱着老传统也不行,而必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一种融中西为一体的精神和道路;开创这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必须既重视以《管子》等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又要把它与西方现代法治观念真正区分;如果仍把法治理解为方法问题和法律问题,不从政治体制上做文章,我国的法治状态将迟迟不来[16]179-205。

近三十年来,《管子》法治思想研究日趋深入。对于《管子》法治思想的现代解读,内容上已经涉及到法律社会心理、法律工具及环境资源立法保护等治国理政诸多方面,《管子》法令体系呼之欲出。通过共时历时纵横中外的比较研究,《管子》法治思想的阶级性、综合性、封建性特色,亦已阐释得更为清晰。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31]1-40,《管子》法治思想亦已受到更为广泛深入的关注。作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早期代表,《管子》为当今社会法治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它的价值与意义一定会被更加客观地认识与评判。

[1]梁启超.管子传[M]//梁启超论诸子百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俞荣根.论梁启超的法治思想——兼论梁氏对传统法文化的转化创新[J].孔子研究,1996,(1).

[3]胡适.读《管子》[M]//胡适文集(9)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刘芳,王学斌.试论民初管子研究之转向——以梁启超、胡适为中心的考察[J].船山学刊,2010,(1).

[5]王京龙.《管子》之法对中国法制思想史的贡献[J].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6]胡家聪.《管子》中“以法治国”的法理之学[J].管子学刊,1988,(3).

[7]宣兆琦,李华.试析《管子》的法律思想[J].理论学刊,1998,(6).

[8]杨鑫辉.《管子》心理学思想研究[C]//中国心理学史研究.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0.

[9]方宝璋.先秦管理思想: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10]王斐弘.治法与治道[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11]陈宏光.管子的生态法治思想研究[C]//2013第八届全国管子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集.安徽省管子研究会,2013.

[12] 罗大乐.中国法律文化萃编[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

[13]单纯.论德治与法治的互补:中国古代政治传统的一个特点[J].国际儒学研究,2008,(16).

[14] 陈健松.《管子》德治与法治关系新论[J].学术交流,2010,(9).

[15]李步云.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J].现代法学杂志,1981,(3).

[16]严存生.法治的观念与体制:法治国家与政党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17]张岱年.《管子》的法教统一观[J].管子学刊,1989,(3).

[18]张岱年.《管子》新探序[M]//张岱年全集第八卷.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

[19]王强.《管子》法治思想析论[J].管子学刊,1999,(3).

[20]邓加荣.《管子》法学思想初探[J].法学杂志,2003,(6).

[21]牛力达.论《管子》书的法治思想[J].管子学刊,1997,(3).

[22]胡水君.中国法治的人文道路[J].法学研究,2012,(3).

[23]吕世伦.社会、国家与法的当代中国语境[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2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5]陆德生.《管子》思想的当代价值[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3.

[26]任基实.我国宪法的立法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7]杨以汉.《管子》的法律思维与现代法治[J].管子学刊,1995,(1).

[28]陈宏光,童海生.《管子》思想与当代法治建设——兼论“法治安徽”思想元素的构建[C]//管子哲学经济思想与当代经济问题——安徽省管子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全国第七届管子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集.安徽省管子研究会,2012.

[29]满文韬.《管子》法律思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J].管子学刊,2014,(2).

[30]王利明.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编委会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4.

(责任编辑:谷玉梅)

2016-04-01

张晓明(1971-),山东潍坊人,文学博士,山东理工大学齐文化研究院研究馆员,主要从事汉语文字与齐鲁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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